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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一)英國方面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目錄大綱:二、英、日兩國推動行政法人之作法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1.英國行政法人之特徵與設置概況

為使原由行政機關辦理之公共事(服)務,能具有更為獨立自主之運作特性,在維持政府適度之監督下,擺脫原行政機關在政治、人事、財務方面等較高程度之約束,以較高之彈性、更機動之組織有效提升產出(服務)績效,快速因應社會變化與民眾需求,英國早於1970年代便積極推動各類「非部會公共組織」(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 簡稱NDPBs)之設置,可謂各國推動公法人組織以取代原行政機關執行各項公共事務之先驅。其中所謂「執行性NDPBs」(Executive NDPBs,下稱行政法人)即為該國眾多NDPBs中之一種類型,其主要任務在執行公共性事務〔如大英博物館(British Museum)、健康保護局(Health Protection Agency)〕,與我國現正推動之行政法人性質最為類似。依英國政府之界定,該等行政法人具有如下之特徵:

(1)由主管業務之部長提議設置,代表英國政府履行部分行政、商業、執行或管制功能。

(2)任務範圍涵蓋全國。

(3)組織屬性為法人組織,具有權利能力之法律人格,並透過國會法律、皇室特許狀、皇室特權委託,以及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等方式設置。

(4)非政府部會,也非政署(Executive Agency)。

(5)非英國皇室之下轄單位,亦不具有皇室地位。

(6)組成董事會之人選,由英國女皇在部長或代表部長之官員建議下指派。

(7)主管業務之部長對此等機構之績效和存續,負有最終之說明責任。

簡言之,英國之行政法人係依據該國國會通過之法律、皇室特許狀或公司法設置,有別於政府機關(構)之公法人組織,任務在於代表政府執行部分行政管理、管制和商業等功能性業務,由於其並非內閣部會之一部分,故在人員雇用與預算方面具有充分之自主權。據統計,迄2013年底止,該國計有185 個行政法人。

2.英國對行政法人之內、外部治理設計

由於英國係屬於海洋法系國家,其行政法人制度並未如我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先訂有一套規範制度之基準法以資遵行,其個別行政法人之治理結構係依各自訂定之設置條例,以及內閣辦公室所發布之「公共團體董事會實務守則指引」(Guidance on Practice for Board Members of Public Bodies)及「管理聲明書」(management statement)等軟法準則性架構(soft-law guidance framework)進行規範,其主要內、外部治理機制之設計概如下述:

(1)行政法人之董事會:幾乎所有英國NDPBs治理結構均採取董事會制,含1名董事長與若干位「非執行董事」,大部分NDPBs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可支領車馬費或基本生活津貼。英國行政法人在董事會之下設有執行長及其他主管並兼任執行董事之職,相對於其他類型NDPBs,較傾向於採取有給職制,且執行長薪酬一般較董事長為高。行政法人董事會之角色功能,基本上與一般企業治理對於董事會之角色期待一致,概為:確保NDPB能履行其法律責任、確保NDPB能遵守有關公共資源使用方面之任何一項法律或行政上之要求條件、制訂發展策略、計畫和政策(如有任何修正,應知會主管部會首長)等。

(2)行政法人之董事長及執行長:英國行政法人之董事長須對主管部會首長負責,確定行政法人之政策及作業符合主管部會整體行政目標,並確保行政法人審慎執行相關業務,以及作為董事會成員與部會首長溝通之橋樑。執行長則在董事會監督下負責整體組織之管理、人力運用、財務處理及員工紀律規範等事宜,且多被主管部會指派兼為該行政法人之會計主管,以保障所掌握之公共資源妥善且合法使用,並提供董事會有關法定責任執行績效、財務狀況及營運與風險管理等資訊。

(3)英國行政法人之外部治理機制:英國行政法人之外部治理機制主要係來自主管部會之首長、常務次長及補助小組(sponsor team)之監控,其角色職能分述如下:

A.主管部會首長:a.核准行政法人之營運政策、策略目標及績效架構;b.有義務隨時向國會報告行政法人之執行績效;c.在獲得國會同意下,核准對行政法人之專案補助款、一般補助款;d.履行在行政法人設置條例所列之義務,如行政法人董事會成員及執行長之任命、向國會提出行政法人年度營運報告及財務報表等。

B.主管部會常務次長:a.指派及撤換行政法人之會計主管;b.確定行政法人之目標應協助補助主管部會達成其公共服務協議。c.確定所有對行政法人之財務及管理控制措施,均屬妥適且有效地保障公共資源,並確定行政法人遵循上開各項措施。d.確定行政法人之內部控制制度,均能符合相關規定及良好財務管理之要求。e.確定所有對行政法人之一般補助款符合國會之規定。

C.主管部會補助小組:a.監督行政法人之業務,並為行政法人與補助部會之窗口。b.確定行政法人所擬之目標,是否與主管部會之整體目標及公共服務協議一致,以及行政法人如何達成其策略目標並評估其績效。c.藉由取得行政法人有關績效、預算、控制及風險管理之資訊,持續性地監督行政法人業務執行情形,及時發現其財務、業務或其他重大問題,必要時介入干預,並定期執行行政法人之風險評估;d.及時通告行政法人相關政府政策,並向董事會告知有關行政法人之應注意事項及確定董事會採取適當措施。

3.晚近英國公法人設置運作之演進趨勢

(1)公法人從廣為設置到檢討裁減

英國前於1970年代廣為推動各類公法人之設置,以求突破傳統行政機關之運作,效率化達成公共行政目標。然於此同時,眾多公法人組織之運作亦逐漸受到民主正當性、人事流於政治酬庸、課責機制被弱化或效能未盡彰顯等質疑,從而引發檢討裁減之聲浪。1979年柴契爾夫人執政後,即將該國公法人之改革議題列為施政重點項目。根據英國內閣辦公室之統計,1979年該國NDPBs總數達2,167個,其後歷經保守黨與工黨20多年來之評核與檢視加以整併與裁撤,至2006年3月已縮減為835個。其中行政法人亦從1979年之492個降為2006年之198個,至2013年再減為185個。

(2)依賴行政法人提供公共服務之程度越來越高

復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 年委託學者劉坤億所作之研究指出,「英國行政法人之支出金額與接受政府補助經費均在各類NDPBs中居首位,所接受政府補助經費占全部NDPBs之9成以上。行政法人數量雖已由1982年之450個降至2006年之198個,然而無論行政法人總支出或政府對其之補助款,均未減少,例如自1982年至2004年間,行政法人總支出由83億英鎊擴增至328億英鎊,政府補助款亦由39億英鎊增加至292億英鎊,反而有持續擴增之現象」。可悉近年英國行政法人數量雖大幅減少,然其業務量及政府對其補助款卻呈擴增趨勢,該研究爰明言:「由這些統計數據所顯示的趨勢,可以發現英國政府依賴行政法人及各類NDPBs提供公共服務的程度是越來越高」。

(3)2010年提出公法人改造方案,對公法人存廢之評估更趨嚴謹

為回應社會各界對英國多年來似過於浮濫設置公法人之批評,2010年5月20日英國組成聯合政府後不久,即提出公法人改造方案,針對該國所有公法人進行是否具客觀公正、技術功能上之需要及超然獨立等3項評估,據以決定其存廢。評估結果,英國政府就該國當時900多個公法人認為可裁撤其中192 個,另有118個可分別併入其他57個公法人中,並有171個須加以澈底改革,餘約40個公法人之存廢則列入再考量,並決定對未來存留之公法人,每隔3 年重新評估其是否符合設置要求。據賴森本、許哲源(2013)之著述指出,英國該次公法人改造方案主要係希能達成下列3項目標:

A.將公法人所從事涉及民脂民膏之活動,交還民選官員負責,以提升其課責性。其處理方式包括將部分公法人回歸至各部會,或授權由各地方政府辦理。

B.節省政府開支。

C.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計畫,減少公法人數量。

英國嗣於2011年1月經國會審議通過內閣提出之公法人法草案,其中特別將公法人存廢之評估要項,由前揭之客觀公正等3項,修正為效率性、效益性、經濟性、課責性等4項。該法通過後,英國內閣隨即提出「公法人改造方案」(public bodies reform program),公開向各界徵詢意見。該方案規劃裁減之公法人達262個,約占全體總數之29%,其中以諮詢性公法人(Advisory NDPBs)159個最多,其次為行政法人之78個。該次公法人改造之目的,依賴森本、許哲源(2013)所述,「主要是為了讓民選官員擔負起更大的施政成敗的責任」、「並將原來2009年至2010年當年度公法人支出690億英鎊其中的30%,移回各部會或地方政府來執行。」由此可悉,英國刻正為過去設置過於浮濫、支出過鉅而缺少課責性之公法人組織,檢討減併或回歸行政機關執行,此經驗當為我國引以為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