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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二)日本方面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目錄大綱:二、英、日兩國推動行政法人之作法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1.日本創設獨立行政法人之沿革與設置概況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之創設,係源自1997年12月該國內閣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書中,正式倡議將獨立行政法人制度納入「中央省廳等改革基本法」。該報告書針對「行政機能之減量及效率化」目標,提出「行政事業或事務於民營化或委託民間之同時,有民營化或委託民間困難者,基於政策規劃立案機能與實施機能分離觀點,就實施機能部分,靈活運用外局制度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以使其能自律而有效率之經營」等建議。至1999年7月,日本公布「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施行之法律整備法」及「總務省設置法」等3法,並於2001年1月施行,同年4月即有56個獨立行政法人開始營運。其後內閣各部會陸續檢討設立獨立行政法人,截至2012年4月,日本內閣計有10個部會先後設立102個獨立行政法人,其中有94個為非公務員型,公務員型之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只有8個。

2.日本獨立行政法人之主要制度設計

(1)追求公共事務運作之獨立性,但仍受一定程度之監督: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主要係將部分公共事務自國家行政組織分離而賦予獨立法人格,但並非民營化。其業務性質仍定位為「行政」之一環,而由內閣負最終責任。該制度設計之本意,係希能擷取公營與民營各自之優點,爰在財務上採取企業化會計制度,並由主管機關運用評鑑制度加以監督,使其獨立行政法人在追求獨立性之外,仍受到一定程度之監督。

(2)依職員身分設計為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兩類型:日本獨立行政法人之類型,依日本「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之規定,可分為一般行政法人及特定獨立行政法人2種;前者之成員不具公務員身分;特定獨立行政法人成員大部分由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擔任。個別獨立行政法人之業務究應劃為公務員型或非公務員型,則從就該法人成立之目的、任務及業務性質等綜合判斷後決定之。一般而言,如所賦予執行之業務與國民生活及社會經濟密切相關者,即由公務員型獨立行政法人辦理(如日本造幣局、國立印刷局);如否,則由非公務員型之一般行政法人(如日本貿易振興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

(3)獨立行政法人之業務類型:依據日本「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之規定,基於國民生活及社會經濟安定等公共利益之觀點,對有需實施但依其性質非必要由國家直接執行之事務及事業,得依據該法或其個別法之規定,設立獨立行政法人。經判定何種事務或事業須由國家實施者後,除外之其他事務及事業,則以「公共性觀點,有確實實施必要」、「委託民間辦理又有無法實施之虞」或「有必要由單一主體獨占實施」等條件,作為獨立行政法人化之基準,並區分為(A)造幣等業務(B)考試研究業務(C)國立學校等文教研修業務(D)國立醫院等醫療衛生業務(E)統計等庶務業務(F)其他服務等類型。

(4)獨立行政法人之主要運作機制:在個別設置條例中明定該法人設置目的、任務及其課責機制,使各法人之目的、任務得以明確化,以防止各法人依其本身之判斷、裁量,自行擴增與國民需求無關之業務,並藉此限制主管部會首長之指揮、監督權限,以排除其對法人營運細部事項之事前干涉,確保該法人於組織營運上之裁量、自律性。其組織採首長(理事長)制,理事長及監事由主管部會部長任命,理事長須依該法人中期(3年至5年)施政目標擬定達成該目標之中期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依中期計畫擬定年度計畫,向主管部會提出並公告之,同時對該等法人亦訂有實施評鑑機制,俾評估其業務執行成果。此外,雖獨立行政法人之員額被排除於行政機關總員額計算之外,但特定獨立行政法人之常任職員數,每年仍須由總務省向國會提出報告。

3.日本獨立行政法人近年之發展趨勢

(1)漸朝非公務員型獨立行政法人發展:2003年8月1日日本內閣會議依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之規定,對所設置之獨立行政法人進行定期檢討時,決議訂定獨立行政法人之廢止、民營化及非公務員化等基準,嗣於2004年及2005年分批檢討後,原56個獨立行政法人經合併或廢止後僅餘42個,檢討前之56個獨立行政法人中,公務員型有51個,非公務型僅有5個;檢討後,42個法人中,公務員型僅有4個,非公務型則有38個。至2012年4月,其獨立行政法人增為102個,其中有94個為非公務員型,公務員型僅8個,改革趨勢明顯朝非公務員型獨立行政法人發展。

(2)內閣府積極主導獨立行政法人之改革方向:日本內閣府於2001年1月6日即成立「行政改革推動事務局」,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親自兼任首長,而該局自2004年後即強勢主導對獨立行政法人中期目標期間終了時之評鑑、調整等事務,並由該局推動獨立行政法人制度轉向非公務員型,以貫徹行政改革之精簡政府員額目標,此均顯示日本內閣府近年來積極主導獨立行政法人之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