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推動行政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之政策方向
我國推動行政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基本上即借鏡上述如英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發展經驗並酌依我國國情辦理。100年4月27日公布施行之行政法人法即相當於日本之「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其政策方向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7月12日函送立法院之「行政法人推動及相關事宜參考資料」指出,「涉及強制性公權力行使,原則仍留由行政機關處理,而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之公共事務,具有專業性或適合採行企業化管理經營,不適合或無需由行政機關親自推動、執行之必要者,或因自給自足能力有限,未能經由市場機制支撐,或需反映多元利益等情形,致不適合『去任務化』之公共事務,改由行政法人處理,俾使政府在政策執行方式之選擇上,能更具彈性、專業及效能」。
2.我國行政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之基本原則
依上揭政策方向,我國行政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之基本原則概可歸納為下列3點:
(1)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2)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3)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在該等原則下,行政院擇定適合由行政法人執行之公共事務以研究、實驗、教育服務、文化設施、科學、訓練、醫療等為主。依我國行政法人法之相關規定內涵,該等行政法人之設置精神,係在於使部分經評估適合由政府體制外且具公法人性質組織執行之公共事務,藉由人事、預算之鬆綁,引進企業化之效率經營及考評制度,使公共事務之推行更具彈性、專業及效能,並受業務主管機關之一定程度之監督,與英國、日本概同,但在相關法制及人事、組織制度之設計則略有差異,特別是日本獨立行政法人組織仍沿用一般行政機關所採之首長制;而英國行政法人所進用人員均非屬公務人員等,謹彙整如附表1。
附表1:我國與英國、日本行政法人制度之比較彙總表
比較項目 國別
我國
英國
日本
組織名稱
行政法人
行政非部會公共組織(Executive NDPBs)
獨立行政法人
推動時間(西元年)
2011(註2)
1980年前後
2001
成立個數(統計時間)
4 (2015.06)
185 (2013.12)
100 (2013.10)
成立目的
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公共事務之推行更具彈性、專業及效能,不受行政機關(構)在人事、會計等制度方面之拘束。
在政府可監督之情形下,提供公共服務及執行政府職能。
使行政組織減量及更趨效率化
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有
有
有
組織設置依據
行政法人法及各行政法人個別之設置條例
相關法令(Statutory Provision)
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
組織制度
董事會制
董事會制
首長制
職員是否具公務人員身分
改制前具公務人員身分而隨同移轉者,仍保有公務人員身分;改制後新聘者則否。
否
部分是,部分則否
組織定位
政府體制外
政府體制外
政府體制外
監督機關
主管部會
主管部會
主管部會
定期績效評鑑制度
有
有
有
※註:1.資料來源,參自劉坤億,「臺灣推動行政法人制度之經驗分析」,95年12月15日,發表於財團法人英荃學術基金會、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主辦《第1屆公共行政與公法學術研討會》。
2.我國推動時間係以行政法人法正式公布施行之年度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