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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二)我國行政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之現況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目錄大綱:三、我國推動行政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之辦理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我國雖於100年4月27日始完成行政法人法之制定公布施行,正式推動行政法人之設置,然在此之前,為營運管理國家戲劇院及國家音樂廳,93 年1月20日制定公布、同年3月1日施行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其第2條即明定該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爰成為我國第1個實施行政法人制度之機構。同年6月23日制定公布施行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於第37條亦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人員隨同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益保障等,應另以法律定之。」可悉我國早於93年即有設置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規劃,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之相關實務運作經驗,當可為後續計畫成立之行政法人所借鏡。然行政法人制度於我國仍屬於肇始之初,為審慎計,行政法人法制定公布施行後,政府對行政機關改制行政法人原則採慎選、漸進方式為之,立法院並作有相關限制性決議,惟行政院仍有急於增設之舉,其辦理情形概如下述:

1.行政院選定之5個優先推動行政法人業已成立4個

為期審慎推動行政法人制度,避免改制過於浮濫並階段性評估其改制後業務執行績效是否能符合預期,行政法人法前於100年4月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作有附帶決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除就適合改制為行政法人之機關(構)作一梳理,並予以評估分析後,將相關資料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考外;於本法公布施行3年內,改制行政法人數以不超過5個為原則,並俟各該法人成立3年後評估其績效,據以檢討本法持續推動之必要性。」似取鑑於英國公法人制度實施初期過於浮濫設置、績效不彰,終致須檢討減併之結果。行政院考量行政法人為我國全新之公共服務組織型態,在行政法人法制定公布實施前,僅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之例。為確保行政法人制度之運作順遂及長遠發展,並遵循立法院上揭附帶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於100年7月12日函送立法院之「行政法人推動及相關事宜參考資料」中指出,將「秉持『求穩健、不躁進』之務實方式推動」、「經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與各部會審慎評估後,選定5個優先推動行政法人個案,分別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部,現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動)、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部,現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推動)、臺灣電影文化中心(文化部,現由行政院新聞局推動)、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科技部,現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推動);…」。上揭行政院規劃設置之行政法人,其設置條例草案除臺灣電影文化中心外,各已先於99年3月及100年1月間函送本院審議,並均於103年1月完成立法程序。至此,行政院就選定之5個優先推動行政法人,雖僅完成其中4個之組織立法程序,惟其設置時間及數量,尚能符合本院前所作附帶決議之意旨。

2.行政院嗣又將2個行政法人設置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上揭優先推動之5個行政法人,係「經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與各部會審慎評估後」所選定,其中已完成組織立法程序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等4個行政法人設置條例甫於103年1至4月間施行,然行政院嗣後又分別於103年8月19日及104年4月16日將「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2個行政法人設置法案函送本院審議,期再成立2個行政法人,分別專責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業務及核廢料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