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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二)改制後收入來源如仍持續高度仰賴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恐不符改制精神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目錄大綱:四、現行行政法人相關運作機制有待檢討策進之議題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按「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為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2項所定,交由行政法人執行之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條件之一。是以,行政機關改制行政法人如從強化其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之觀點而言,當著重於審視其未來收入方面之自籌能力,避免改制後之收入來源仍持續高度仰賴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此由行政法人法第17條第3款將「行政法人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明定為績效評鑑之內容項目之一,可證其理。緣此,收入自籌能力,當為行政機關宜否改制行政法人之一重要評估事項。況一旦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50%,依行政法人法第35條規定,「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如此則該行政法人將如同其他行政機關受到國會之監督,同時尚須接受審計機關審計其年度決算,以及其董(理)監事會、監督機關之規範,且監督機關依法須對其辦理績效評鑑,以考核其是否確能達到提升經營效率之改制精神。故依現行機制,行政院應審慎就行政機關如改制行政法人,其未來可達成之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加以評估,避免改制後收入來源仍須持續高度仰賴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如現已設立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4年度預算案政府補助收入比率達86.45%;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亦達69.36%,均有待往後設法透過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之提升,逐年抑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