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制前後能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允應適予納入評估考量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目錄大綱:四、現行行政法人相關運作機制有待檢討策進之議題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98年5月11日行政、考試兩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行政法人法草案,其總說明就行政法人制度之內涵作如下說明:「藉由鬆綁現行人事、會計等法令之限制,由行政法人訂定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相關規章據以實施,並透過內部、外部適當監督機制及績效評鑑制度之建立,以達專業化及提昇效能等目的。另一方面,行政法人亦參採企業化經營理念,提昇經營績效,透過制度之設計,使政府對於行政法人之補助、行政法人財產之管理及舉借債務,能正當化、制度化及透明化」。其中對於行政法人制度之實施,能否同時具有達成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之效,並未提及。惟如前所述,「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既為行政法人法所定,交由行政法人執行之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條件之一,當可合理預期該行政法人所辦業務在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方面,將可顯著優於改制前之行政機關(構)型態,進而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如非如此,則其改制日後恐遭非議。英國2011年1月經國會審議通過之公法人法,將公法人存廢之評估要項特別修正為效率性、效益性、經濟性及課責性等4項,其內閣所配合提出之「公法人改造方案」規劃裁減之公法人數達262個,占全體總數達29%,並將當時各公法人年度總支出約690億英鎊之30%,移回各部會或地方政府執行,其例可為殷鑑。緣此,行政機關(構)如規劃改制為行政法人,其改制後能否確能透過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之強化,具體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允應納入評估考量。
下載
2015-07-01
2015-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