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類如研究、實驗、教育服務、文化設施、科學、訓練、醫療等各類公共事務,如經評估不適續由行政機關(構)執行者,政府可依其業務性質及經費需求等情況需要,採公設(由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或改制行政法人方式辦理。如為有效運轉及利用同步輻射設施,執行相關尖端基礎與應用研究而設置之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係採財團法人之組織型態;為推動國家運動訓練事務、培育優秀運動人才而設置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則以行政法人方式辦理。究各類公共事務宜改採公設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組織,現階段尚無一定準則,悉由行政院兀自決定,致有從事教育研究業務之國家教育研究院前自99年以來,曾先後研議以成立公設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等方式尋求立法院同意,但囿於該院仰賴政府預算甚深,終仍以公務機關之組織型態辦理。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改制行政法人前之研議階段,亦曾將改制為財團法人列入規劃方案。然財團法人為遵循私法之公益性私法人,以供捐助目的使用之財產為基礎,向法院登記成立,與行政法人係負有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任務,每年接受政府補(捐)助款及較高密度監督之公法人組織迥異(有關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各項差異比較,請參閱附表2),為使經評估不適續由行政機關(構)執行之各類公共事務,宜否改制為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之評議事項有所遵循,避免恣意或不當改制,行政院允有訂定相關原則性評估作業規範之必要。
附表2: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差異比較彙總表
項目 法人別
行政法人
財團法人
1.基本性質
為因應公共事務之龐大與複雜性,將原由政府機關執行而經評估認為不適或不需續以政府機關組織型態執行之公共事務,以組織變革方式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為負有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
為遵循私法之私法人,原則上不負有履行特定公共任務之義務,
而係依公益考量予以必要之制約。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2.成立條件
須訂定個別組織法律為設置依據,無須向法院辦理登記。
以供捐助目的使用之財產為基礎成立,無須訂定特別法,惟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登記。但亦有依法律設置者,如中華經濟研究院、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等。
3.法律規範
除「行政法人法」之規範外,個別行政法人均有制定其組織法律以為設立依據及運作規範。
除部分公設財團法人定有個別組織法律外,並無特定專法,由各主管機關自訂相關監督管理規範以資遵循。
4.財源
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必要之補(捐)助。
受捐助之財產。
5.監督機制
以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監督機關,依行政法人法為相關適法性之監督,且除行政監督外,尚有審計及立法監督(如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其年度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50%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適法性之監督,除行政監督外,另有法院審理之介入機制,除部分公設財團法人依其組織法律定有審計及立法監督規定外,原則無審計及立法監督機制。
6.財產屬性
均為國(公)有。
各該財團法人私有。
7.公權力
依法律之授權行使公權力。
本質不行使公權力,但可由行政機關個別委託行使之。
8.內部決策
單位
以董(理)事會為原則,例外可採首長制,成員多由行政(監督)機關指派。
均為董事會,成員原則透過內部選派機制產生。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多由主管機關遴聘。
9.董(理)事、監事人數之相關限制
董(理)事、監事總人數及性別比例有限制規定。(董(理)事總人數以15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則以5人為上限。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監事最低及最高可置人數,依各主管機關訂定之監督規定辦理,並無一致性規定,亦未對性別比率有特別規定。
10.人事制度
自訂人事管理規章。但原任職之公務人員隨同移轉者,可保留其公務人員身分。
無特別規定。
11.財務會計
須依行政院訂頒之「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訂定合於規範之會計制度,財務報表亦須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
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一致性規範,僅規定會計制度應採歷年制及權責發生制,另部分主管機關規定符合一定情形者(如: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12.績效評鑑
須辦理定期績效評鑑。
無規定。
13.資訊公開
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將一定資訊如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等主動公開。
無規定。
14.解散
不得自願解散,須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有自願解散及經法院宣告解散兩種途徑。
15.清算
應了結現務(不依民法進行清算程序),其賸餘財產需繳庫;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清算程序依民法規定,其賸餘財產原則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未規定者,歸屬地方自治團體。
※參考資料:1.「攜手民間‧邁步全球:組織改造–行政法人篇」(P.7),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
2.張志堅,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行政法人化之探討,雲林科技大學,雲科大體育,第10期,96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