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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一)訂定行政法人通案性之制度規範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目錄大綱:四、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我國雖制定有行政法人法為行政法人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之規範,然有關行政法人各項內部管理規章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係開放由各行政法人自行擬訂,經其董(理)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即可;同時對監督機關就所監督之行政法人所應行之各監督事項,亦無相關作業準據。觀諸英、日之作法,英國尚由其內閣辦公室頒布「公共團體董事會實務守則指引」及「管理聲明書」等準則性規定加以規範;日本亦於「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之外,訂有「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施行之法律整備法」為更詳細之規定。而我國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方面,行政院為督促所屬機關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於100年6月訂頒「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嗣後並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監督要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監督要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等4項通案性行政規則,分別於101年1月及2月間實施,供各機關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遵循。行政法人係公法人,其收入主要來自政府之補(捐)助,理當接受政府較高密度之監督管理,行政院允應取法英、日,並參酌前揭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作法,訂定行政法人通案性之制度規範,避免日後形成各行政法人及其監督機關各行其是及內、外部監督機制寬嚴不一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