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法人改制後能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或漸次降低其收入對政府依賴程度,允應適予納入宜否改制之評估要項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目錄大綱:四、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按「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既為行政法人法所定,交由行政法人執行之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條件之一,爰應可合理預期該行政法人所辦業務在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方面,將可顯著優於改制前之行政機關(構)型態,如此則其未來當具備一定程度以上之收入自籌能力,政府財政負擔亦可望減輕。如改制後之行政法人無法有效提升經營績效,仍長期需高度依賴政府之捐(補)助方能存續運作,恐有違改制之初衷。依行政、考試兩院前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行政法人法草案總說明,其就行政法人制度之內涵僅強調「專業化及提升效能」、「參採企業化經營理念,提升經營績效」,對於其能否藉此具體達成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之目標,略而未提。緣此,行政機關(構)如規劃改制行政法人,其改制後能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或漸次降低其收入對政府依賴程度,允應適予納入宜否改制之評估要項,俾避免日後成為政府財政難以排解之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