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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四)經評估不適續由行政機關(構)執行之各類公共事務,宜訂定相關評議規範客觀決定採公設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組織辦理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推動行政法人政策與現行相關運作機制之研析 目錄大綱:四、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現行由行政機關(構)執行之研究、實驗、教育服務、文化設施、科學、訓練或醫療等各類公共事務,如經評估不適續由行政機關(構)執行,究宜改採公設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組織辦理,尚無一定評估模式。該等公共事務之業務性質、專業需求、營運規模及經費自籌能力等條件各異,為利依其業務特性及國家財政與政策需求之考量,以合適之組織型態改制運作,從財務、人力、經營效能等多面向觀點訂定相關評議規範,以客觀決定該公共事務宜採公設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組織辦理,實有其必要,俾避免類如國家教育研究院曾先後研議以公設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等方式成立,但終仍以公務機關之組織型態辦理,徒耗時間、人力及相關費用。

綜上,行政法人為我國行政組織改造極為重要之一環,在此初始推動之際,當宜以我國國情及各項政經環境條件為本,輔以其他已施行國家之經驗為借鏡,審慎為之。上述4項應行檢討改革之建議事項,均為我國現行行政法人運作機制下亟需補強或未雨綢繆者;同時,為使我國行政法人得以在穩健之基礎、完善之制度下順暢運作,產生預期之效能,行政院允宜依立法院所作決議,就先期成立之各行政法人運作一段期間(3年)評估其績效後,適予檢討相關制度之利弊得失,再據以決定是否擴大推動,以確實符合行政院原提出之「秉持『求穩健、不躁進』之務實方式推動」原則。

(分機:8658 洪勝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