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大專校院彈性薪資方案實施情形之檢討

四、國立大專校院教師薪資制度以資歷為主,且過度僵化,允宜就彈薪方案辦理成效及政策目標達成情形予以檢討改善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大專校院彈性薪資方案實施情形之檢討 目錄大綱:伍、問題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馮于容

為打破我國大專校院教師以資歷為主之薪資制度,教育部於93年8月1日授權各公立大專校院得選擇實施學術研究費分級制,由各校視教師學術成就、研究成果或教學服務等實際表現,於各職稱之學術研究費支給標準上下30%幅度內,自行訂定學術研究費之等級及數額,惟各校應建立教師評鑑機制,依評鑑結果至少3年調整學術研究費一次;上開學術研究費分級制應在不調整人事總經費、不增加政府公務預算負擔及不發生短絀前提下辦理。

按各級教師學術研究費支給標準上下30%幅度計算,實施學術研究費分級制之最高月支標準為最低月支領標準之1.86倍。各級教師每月學術研究費高低差額(詳下圖)為,教授3.3萬元、副教授2.7萬元、助理教授2.4萬元、講師1.9萬元,顯示該制度設計已具彈薪機制。

在不得調整人事總經費之前提下,選擇學術研究費分級制之學校,倘有教師調增學術研究費,相對需有教師調減學術研究費,產生減薪效果,形成推動之阻力,因此,93學年度推行至今,尚無學校採行學術研究費分級制。而99年8月1日推動之彈薪方案採體制外加薪方式推動,不影響教師既有之薪資待遇,相關經費主要由國庫負擔。

惟政府財政因難,仰賴國庫挹注財源之彈薪方案,實施結果對獲補助與未獲補助教師之薪資差異並無明顯擴大效果,而學校自籌經費不足,復又未能透過大專教師薪資結構予調整,資源有限下,委實難以達成政策目標,是以,允應就彈薪方案辦理成效及政策目標,通盤檢討大專教師之薪資制度,從制度面改變教師薪資結構,方為長久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