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促進廠商進駐科學園區投資及研發,於進口稅捐、貨物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各項稅捐提供諸多優惠。上開稅目中,財政部僅就營利事業所得稅自94年度起編製稅式支出,且尚無科學園區之稅式支出資料,因此無法直接得知科學園區事業所享有之租稅優惠。茲以財政部提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式支出資料,推估科學園區事業享有之租稅減免程度:(詳附表3-2)
(一)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原第15條針對科學園區事業訂有新投資創立5年免稅、增資擴展4年免稅及設備投資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措施,已於90年1月刪除,但94年度至102年度符合該規定而遞延使用之稅式支出仍達402.11億元,則該規定適用期間及刪除初期所享有之租稅減免金額推測應更高。
(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原第15條刪除後,科學園區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措施,回歸至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相關規定,嗣98年12月促產條例落日,現以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規定為主。查94年度至102年度間:
1.促產條例第6條及第9條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式支出為6,181.49億元,產創條例第10條為312.60億元,合計占全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式支出1兆2,263.52億元之53%。
2.促產條例第6條及第9條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式支出6,181.49億元當中,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為2,050.78億元,占全國1/3;而產創條例第10條之稅式支出312.60億元,均為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3.科學園區產業以積體電路業(半導體製造業)及光電業為主,近10年科學園區上開產業之營業額占全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銷售價值之比率超過5成,為我國電子科技業之生產重鎮(詳貳、一、(二)),因此享有促產條例及產創條例之租稅減免金額自然不低。
是以,由上述資料可推測科學園區事業享有高額之租稅減免,得以降低生產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惟相關租稅減免轉由全民負擔。
附表3-2:94年度至102年度全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式支出摘要
單位:新臺幣億元
依據法律
/條次
項目
94年度至102年度
合計
備註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原第15條
科學工業新投資創立5年免稅、增資擴展4年免稅及新增供生產或提供勞務設備之投資抵減。
402.11
90年1月20日刪除,但仍具稅收影響。
促產條例/第6條
投資於自動化、資源回收、防污、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能、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及技術之投資抵減;投資於網際網路等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之投資抵減;研發及人才培訓之投資抵減。
3,397.94
98年12月31日屆滿,惟考量租稅優惠適用期間及得選擇延遲免稅期限等因素,其後數年仍可能具稅收影響。
促產條例/第9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者,選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783.55
促產條例/第6條及9條合計
6,181.49
其中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合計為2,050.78億元。
產創條例/第10條
公司得在投資於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適用投資抵減,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312.60
99年1月1日施行;312.60億元均為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全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式支出合計
12,263.52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