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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多元運用方式及成效之檢討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多元活化方式及相關規定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國有土地多元運用方式及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貳、國有土地多元活化方式及成效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歐婉如

國有土地之管理使用,應本國土保育、公用優先、促進地利等原則運用辦理,而101年國有財產法第53條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後,財政部為增進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利用,遂以出租、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改良利用與委託經營等多元方式,以保留所有權並促進活化使用。茲分述如下:

(一)出租

1.辦理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2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2.重要辦理內容:國有非公用土地出租方式包括標租及逕予出租,以往標租係以租金率競標,102年12月財政部為符合市場趨勢修改上開出租管理辦法,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改為收取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並以訂約權利金辦理競標,而訂約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逕予出租之年租金乘以年期之租金總額。

(二)設定地上權

1.辦理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7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2.重要辦理內容:上開作業要點為配合土地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不得標售政策,陸續放寬設定地上權相關規定,包括存續期間延長為70年、權利金底價以土地市價3成至7成計算、地租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至5%計算、地上物得一部讓與等,以增加民間業者投資誘因。

(三)參與都市更新

1.辦理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2.重要辦理內容:以往國有土地之處理,以都更前出售、變現為主,98年修正變更為參與分配都更房地為主。主要分為主導都市更新及參與民間發起都市更新2種類別,前者為都更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合計達500平方公尺,且占該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得由執行機關主導辦理;而參與民間發起都市更新,如國有土地面積合計達500平方公尺,或未達500平方公尺但占該土地總面積四分之一以上者,需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原則。

(四)改良利用

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規定依法改良利用,目前大多採下列3種方式辦理:

合作闢建經營收費臨時停車場: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8條及第48條之1擬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委託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停車場工作計畫」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利用國有土地辦理公開招商合作闢建經營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工作計畫」,以提升閒置國有土地於待售或開發利用前之效率,俾增加國庫收益,且紓解都會區停車需求。

結合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開發國有土地: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8條擬訂「加強運用國有土地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產業發展計畫」,藉由吸引民間資金及專業之投入,促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劃推動之相關產業發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設定地上權或租賃等方式辦理。

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開發辦公廳舍: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以合建分屋概念設定地上權,提供國有土地供合作廠商興建政府機關辦公廳舍。

(五) 委託經營

1.辦理依據:國有財產法第13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2.重要辦理內容:受託人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之對象,並應支付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暨自負經營盈虧;其中訂約權利金按核准委託經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之一定比率及委託經營年數計收,而經營權利金如屬建築用地者,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6%計收,建築物則按課稅現值年息10%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