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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多元運用方式及成效之檢討

四、參與都市更新案件應事先研議配回房地之用途定位,以減少閒置並增進國家資產使用效益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國有土地多元運用方式及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肆、國有土地活化運用建議事項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歐婉如

「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地優先作為公營出租或社會住宅作業程序」及「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雖已規範國有地都更後所分回之房地,優先作為辦公廳舍、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使用,並規定有此需求之地方政府於都更前辦理撥用;惟地方政府有其施政優先順序及財政資源考量,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應加強溝通,儘速完成撥用相關程序,俾發揮國有土地運用效益。另上述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訂定前已完成協議分配之都更案件,亦應於接管房地時確認嗣後之使用用途及定位,以免發生閒置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