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護理之家及長照安養機構管理鬆散,中央及地方政府監督稽查之成效未彰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老年人口照護制度暨資源供需情形之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目前高齡人口照護支出及制度暨資源供需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雲霞
有關護理之家之監督管理問題,衛福部表示,依護理人員法規定,自98年起辦理全國性護理機構評鑑,合格者有效期限3年,當年度評鑑不合格之護理機構,責成地方衛生局加強輔導及每年督導考核,且下年度需再度評鑑;針對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及管理、疏散避難逃生系統設置、緊急災害應變計畫訂定及演練等已列為評鑑一級必要項目,強化機構之設施設備安全及緊急應變能力。惟查101年10月23日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仍發生國內醫療養護機構史上最嚴重致13人死亡、59人輕重傷之火災慘劇,顯示自98年起辦理每3年評鑑1次之監督管理制度,成效未彰。
至於養護中心部分,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去(103)年10至11月間針對養護中心進行經營管理、衛生、公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聯合查核,共查核20家老人福利機構,其中有2家全部符合規定,18家業者有缺失,甚至有1家業者檢查項目全數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高達九成。查核報告指出,違規情節包含加床超收、現場無護理人員當班、照顧服務員不符規定(含:現場無護理人員當班及外籍工超過全數照顧服務員二分之一等)、寢室及浴廁緊急呼叫系統故障、建物違規擴大使用或建物現況與申報不符,安全梯或安全門入口有堆積物阻礙逃生等。顯見老人福利機構有管理鬆散、服務不佳,機構環境設備易生意外,忽略場所公共安全,且漠視老人消費者權益之情事。
下載
2015-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