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與均衡服務及人力資源,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第2項:「前項基金額度為新臺幣至少120億元,5年內撥充編列。」
依衛生福利部規劃,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係用於完善長照基礎建設(詳附表10);查長期照顧保險法施行後,預計照顧服務人力缺口達3萬餘人,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亦將用於特殊加給及補足資源不足地區照護服務員之人力缺口等,包括:提供訓練、獎補助提供特殊及高難度照顧服務員額外加給(如失智症等),以及獎補助不易延攬長照專業人員地區之額外加給等(詳附表11);惟照顧人力之缺乏,主要係取得資格之人員因待遇及工作環境不佳等因素致缺乏任職或留任意願,若僅以提供訓練、補助高難度及若干地區照顧服務員額外加給方式解決,恐難達持續充實人力之長遠目的。
附表10:長照服務法通過前後財源之比較
項目
資源建置
服務給付
用途及項目
• 獎勵資源不足之地區、型態或人力
• 項目為場地、設施、營運或人力
8項服務之服務費用
長照服務法通過前
醫發基金1.5~6億元/年
公務預算:至少40億元/年
長照服務法通過後
長照保險未上路
• 長照基金5年內編列120億元
• 基金到位後,每年仍以菸捐一定比率撥補
公務預算:至少40億元/年
長照保險上路後
• 長照基金5年內編列120億元
• 每年仍持續以一定比率挹注基金
保險規模約1,000億元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網站:/長照專區/長照服務法/長照重要議題問答集。
附表11:長照基金十大用途
用途
補助項目
1.獎補助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單位
場地、設施、營運及人力
2.獎補助小規模多機能等整合式長照服務之設立
場地、設施、營運及人力
3.獎補助失智症照護機構住宿式專區
場地、設施、營運及人力
4.獎補助失智症日間照顧服務單位之設立
場地、設施、營運及人力
5.獎補助偏遠地區綜合式長照服務單位之設立
場地、設施、營運及人力
6.獎補助偏遠地區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服務單位
場地、設施、營運及人力
7.獎補助提供特殊及高難度照顧服務員額外加給(如失智症等)
服務加給
8.獎補助不易延攬長照專業人員地區之額外加給
服務加給
9.獎補助現場照顧指導員到宅指導家庭照顧者
服務費用補助
10.長照人員之專業訓練
場地費、講師費、參訓費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網站:/長照專區/長照服務法/長照重要議題問答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