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衛福部目前規劃方向,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及收費方式擬比照現行(二代)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亦即非採「家戶總所得」基礎計收長照保險費,而係依「身分別」計收且收取補充保險費。惟若我國長照保險未來仍複製現行健保體制,則仍將面臨健保制度遭受之反對聲浪,茲分述如下:
(一)健保制度下相同所得不同職業類別之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費負擔比率不同(詳附表12),違反保險負擔公平性。
附表12:全民健康保險各類別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負擔比率表
保 險 對 象 類 別
負 擔 比 率 (%)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第一類
公務人員
公職人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70
0
私校教職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35
35
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
本人及
眷 屬
30
60
10
雇主
自營業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本人及
眷 屬
100
0
0
第二類
職業工會會員
外僱船員
本人及
眷 屬
60
0
40
第三類
農民、漁民
水利會會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0
70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替代役役男、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本人
0
0
100
第五類
低收入戶
本人
0
0
100
第六類
榮民、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本人
0
0
100
眷 屬
30
0
70
其他地區人口
本人及
眷 屬
60
0
40
※註:1.資料來源,健保署網站。
(二)第四、五、六類被保險人,不論所得高低,適用之保險費均相同,亦形成另一種型態之不公平,且給予被保險人變換身分以規避保費負擔之空間。
(三)一般保險費(4.91%)及補充保險費(2%)費率不同,且二代健保保險費之收繳客體並未囊括全數家戶總所得。
綜上,若長照保險制度仍比照二代健保,則上述對於二代健保制度之反對意見,將因長照保險費之收取而加重不公之批判;再者,長照保險費太高、從零歲就納保卻非立刻可以用到,且由雇主負擔員工離開職場多年後才有部分員工需要之長照保險費,有欠公允,恐引發雇主反彈聲浪,衛福部宜針對上述課題妥擬因應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