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各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及地方政府財力等級間之差距,原則上中央各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自償率指標及門檻,作為財務計畫檢核機制,未訂定者則以國發會所訂「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作為遵循參據,目前已訂定審查機制者,其自償率門檻及非自償部分中央補助比率詳附表6。顯見,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跨域加值計畫係以自償率越高者,計畫得優先核列,且獲中央補助非自償性經費比率越高之模式運作。
考量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計畫所估算之自償性財源包含周邊土地開發、增額容積及租稅增額收入等,該等預期性收益回收期間長且金額多寡受未來經濟情勢與環境變遷等因素影響極大,屬不確定之財源,惟在現行以自償率高低做為計畫核列優先與否,及中央補助非自償性經費多寡之標準下,易誘使各地方政府誇大自償性財源,以提高計畫自償率進而產生道德風險。
附表6:各部會訂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計畫自償率下限與中央補助非自償經費比率上限概況表
訂定
機關
計畫自償率下限
中央補助非自償經費比率上限
國發會
1.自償率門檻不得低於30%,自償率越高者,計畫得優先核列。
2.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自償率收益情形,訂定差異性規範,自償率越高者,非自償性經費中央補助比率越高。
1.中央補助比率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為補助比率上限。
交通部
1.按公共建設性質及地方政府財力等級區分,計畫自償率越高,中央補助非自償經費比率越高。
2.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地方財力列第1級者自償率應≧35%,列第5級者自償率應≧10%。
3.鐵路立體化計畫,地方財力列第1級者原則不補助,列第2級者自償率應≧14%,列第5級者自償率應≧8%。
1.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地方財力列第1級且自償率≧45%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50%;列第5級且自償率≧15%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90%。
2.鐵路立體化計畫,地方財力列第2級且自償率≧2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78%;列第5級且自償率≧1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90%。
農委會
1.按公共建設性質及地方政府財力等級區分,計畫自償率越高,中央補助非自償經費比率越高,地方財力列第1級者原則不補助。
2.漁港公共建設計畫,自償率應≧8%。
3.農業科技園區公共建設計畫,地方財力列第2級者自償率應≧21%,列第5級者自償率應≧12%。
4.林業園區公共建設計畫,地方財力列第2級者自償率應≧21%,列第5級者自償率應≧15%。
1.漁港公共建設計畫,地方財力列第2級且自償率≧2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50%;列第5級且自償率≧1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75%。
2.農業科技園區公共建設計畫,地方財力列第2級且自償率≧3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78%;列第5級且自償率≧15%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90%。
3.林業園區公共建設計畫,地方財力列第2級且自償率≧3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65%;列第5級且自償率≧15%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78%。
經濟部
1.按公共建設性質及地方政府財力等級區分,計畫自償率越高,中央補助非自償經費比率越高,地方財力列第1級者原則不補助。
2.單一水庫計畫,自償率應≧3%。
3.海淡及再生水計畫,自償率應≧5%。
4.專案型河川、排水及海堤環境營造計畫,自償率應≧1%。
5.單一地下水補注湖計畫,自償率應≧30%。
6.嚴重地層下陷區開發利用計畫,自償率應≧30%。
1.單一水庫計畫,地方財力列第2級且自償率≧1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60%;列第5級且自償率≧1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75%。
2.海淡及再生水計畫,地方財力列第2級且自償率≧2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70%;列第5級且自償率≧2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85%。
3.專案型河川、排水及海堤環境營造計畫,地方財力列第2級且自償率≧2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63%;列第5級且自償率≧2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88%。
4.單一地下水補注湖計畫,地方財力列第2級且自償率≧6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40%;列第5級且自償率≧6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70%。
5.嚴重地層下陷區開發利用計畫,地方財力列第2級且自償率≧6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40%;列第5級且自償率≧60%者,中央補助比率最高70%。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各部會所訂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
2.表列地方政府財力等級係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目前列第1級者為臺北市政府,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則依最近3年度決算審定數之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分列為第2級至第5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