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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執行成效及可能衍生問題之探討

三、現行中央政府對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計畫各階段之監督管理及反饋之獎懲制度,未臻完備 日期:104年8月 報告名稱:「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執行成效及可能衍生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現行制度可能衍生之相關問題分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石桂鳳

現行「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於「柒、未來推動實施基本原則」中,雖明定各計畫核定實施後,應衡酌實際執行情形,適時檢討回饋修正,以符實際需要,且內政部及財政部所訂「以增額容積籌措重大公共建設財源之運作要點」、「租稅增額財源機制作業流程及分工」中亦分別規定:「計畫主管機關應定期追蹤執行進度與績效,若有執行進度落後情形,應即督促改善,...」,惟該方案「肆、操作策略」中對計畫「風險評估及回饋修正」之時機卻規定俟未來實際營運與計畫未能一致時,甫分析原因與責任,對計畫作必要之修正,並得依比例原則,由相關預算撥補,調整支應;凸顯相關檢討作業之發動單位及時機紊亂不一,欠缺完備,致迄今尚無相關檢討報告,況且:

(一)部分計畫期程長,如俟實際營運再行檢討修正計畫,恐緩不濟急

考量部分計畫期程長達20年且中央政府投入金額高逾百億元(如6個國家風景區整體發展暨財務計畫中央預計投入金額高達265億餘元),如至完工營運再行檢視與原計畫有無一致,屆時恐緩不濟急,致徒增國庫負擔。

(二)目前對自償性公共建設所訂之管控機制,未臻完備且未落實

雖目前於「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中,對自償率達20%以上或自償部分之投資金額達10億元以上之建設,於計畫興建期間及完工營運階段分別訂有管控機制。然觀其管控機制主管機關均屬被動等待主辦機關提報相關檢討報告,欠缺主動監督管理及反饋之獎懲制度,甚且若計畫之自償率或投資金額未達上開標準者,亦不受該管控機制規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顯欠完備,此由前開國發會、交通部及內政部等單位對目前執行中19案跨域加值計畫之管考、獎懲及檢討情形均付之闕如即可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