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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執行成效及可能衍生問題之探討

三、對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計畫各階段之監督管理宜確實落實,並應增訂中央主動查核及反饋之獎懲機制,期達防微杜漸之效 日期:104年8月 報告名稱:「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執行成效及可能衍生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及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石桂鳳

現行「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中,對風險之評估須俟未來實際營運與原計畫未能一致時,甫對計畫作必要檢討及修正,雖「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中對自償率達20%以上或自償部分之投資金額達10億元以上之建設,規定主辦機關應分別於計畫興建期間及完工營運階段每年或每半年檢討計畫效益及自償財源狀況,如有較原定目標低或難以達成者應即提出改進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惟自「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核定迄今已近3年,目前相關主管機關或以計畫尚在推動為由,抑或國發會與其他中央主管部會對計畫監督考核之業務權管責任未明,致未能提供任何檢討報告。是以,對前開「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第14點第1項所訂,計畫興建期間應逐年檢討經濟因素變動對計畫效益與自償財源之影響,其落實程度頗令人質疑,中央各主管機關應確實查核、深入瞭解計畫主辦機關之檢討情況,並定期公布查核結果。

此外,上開公共建設計畫之檢討措施無論係於興建期間或完工營運階段均係由主辦機關辦理再陳報主管機關,缺乏中央主管機關主動查核及反饋之獎懲機制,103年度審計年報中對政府採購之稽查即直指:「為加速推動自償性公共建設,落實執行機關之財務責任,行政院訂有『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惟該方案尚缺乏主管機關相對應之監督管理機制,主動針對基金績效予以考核,對於計畫自償率之達成情形,亦未建置相關獎懲制度,並回饋作為未來公共建設計畫審查與核定補助比例之參考…建請督促完整建置管制考核及獎懲制度…。」鑒於中央主管機關對自償性公共建設之主動考核並施以相對應之獎懲,可對主辦機關達到某種程度之惕勵效果,有助於遏止誇大不實之財務計畫,以達防微杜漸之效,亦可藉此獎優汰劣,妥善配置有限財政資源,爰宜儘速建立相關監督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