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經營法源
我國中央政府設置之退休及保險基金包括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公教保險準備金,其資金運用方式,除由各基金管理機關自行運用之外,各該基金並於相關法源規定得委託經營,並授權另訂辦法(要點)加以規範委外相關事項(詳附表1)。以退撫基金為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4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是以,兩院會銜訂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規範受託機構之選定程序、基金運用範圍,以及受託、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等委外經營事項。
附表1:中央設置退休及保險基金委託經營法源依據
基金別
法源依據
委託經營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4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舊制勞退基金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新制勞退基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第2項
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勞工保險基金
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第2項、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2條第2項
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國民年金法第48條第2項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公教保險準備金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5條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法源法律網資料庫,本研究整理。
(二)委託經營管理及監督機制
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依法設有基金運用管理機關(詳附表2),負責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並依上開委託經營規定,管理委託經營之相關事項。
附表2: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運用管理機關及其主管機關
基金名稱
基金運用管理機關
基金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銓敘部
舊制勞退基金
勞動基金運用局
勞動部
新制勞退基金
勞動基金運用局
勞動部
勞工保險基金
勞動基金運用局
勞動部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勞動基金運用局
衛生福利部
公教保險準備金
台灣銀行
銓敘部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法源法律網資料庫,本研究整理。
然而,基金運用管理機關與受託機構之間,往往因資訊不對稱或道德瑕疵等因素,使委託資產面臨多項風險,包括:1.資產配置錯誤導致之投資組合風險、2.受託機構內部控制不健全風險、3.人為疏失、舞弊、利益衝突、越權交易或交易錯誤等。是以,為防範委託資產權益減損,目前政府對受託機構及基金管理單位之監督機制,可分為:
1.保管銀行:保管銀行依據委任保管契約,代為針對受託機構執行買賣交割與確認、委託資產保管、帳務處理、越權交易通知、相關報表編送及副署等控管,防止受託機構因不當行為而影響基金權益。
2.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對委託經營之稽核重點,分為受託機構與保管機構之查核,其中受託機構查核分由經營計畫、業務監控、績效考核、風險管理及遵循紀錄等方向進行;保管機構則自業務計畫、例行表報編送及其他服務查核。
3.基金監理委員會:監理委員會屬專責監督單位,監理機制可分事前對管理委員會所擬年度經營計畫與委託契約等文件之審查,及事後監督作業,負責基金運作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受託機構進行相關法令之遵循查核。包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投信事業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等。
5.審計部及立法院:依審計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規定事項,對基金管理會之資金運用事項進行外部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