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委託資產之安全及收益,現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自律規範與外部監理機制概分為三個面向,其一,為投信公司內部之內部控制制度;其二,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檢監理;再者,為政府各退休保險基金之事前遴選投信機構與事後稽查投資行為等,相關監理機制包括:1.投信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並確實執行且隨時檢討。2.基金經理人不得利用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他人名義,從事與管理之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持有相同之股票交易。3.投信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與其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交易。4.政府各退休保險基金應以公開方式,依合格業者所提送之「經營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受託機構,且定期與不定期對受託投信機構為書面稽查與實地稽查。因此,在前揭嚴密之監理機制下,似可有效防範投信業者免於從事非法交易等違背誠信情事。
惟近年投信業者弊端層出不窮,金管會自98年迄102年4月裁處投信公司共185件,其中罰鍰92件、糾正131件、警告12件,期間先爆發盈正案,嗣經投信公司自行清查及金管會復查後,計有4家投信公司之4位基金經理人,其持有股票與本身操作之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相同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而遭處分,業經監察院調查在案;另近年投信機構藉代操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機會,以內線交易、相對委託成交、..等手法,造成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虧損約10億餘元(詳附表20)。是以,證券投資信託業者內部控制失靈頻傳,外部監理機制亦未能有效防範,顯見受託機構內部自律規範與外部監理機制未盡落實,恐損及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權益。
附表20:近年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委外代操弊案損失情形表
案別
案件簡述
各基金損失情形
安泰投信謝○良案
99年安泰投信經理人謝○良先行以人頭戶投資盈正個股,再由代操基金買入。
各基金合計損失計1億9,821萬元,如下:
1.勞退基金損失8,117萬元。
2.勞保基金損失9,246萬元。
3.國保基金損失1,816萬元。
4.退撫基金損失642萬元。
元大寶來投信瞿○正及日盛投信陳○案
102年金管會接獲檢舉,元大寶來投信瞿○正及日盛投信陳○二位經理人於99年至101年間以人頭戶買賣個股涉有不法,經於102年3月移送特偵組調查,特偵組於102年10月起訴。
依起訴書所載,勞退基金合計損失7億9,533萬餘元:
1.日盛投信陳○造成基金損失3億6,497萬元。
2.元大寶來投信瞿○正造成基金損失4億3,036萬元。
元大寶來邱○嘉及張○碩案
1.調查局103年7月偵辦100及101年間股市炒手結合三家上櫃公司與第一金、新光及元大寶來3家投信基金經理人操縱股價案。
2.查案發期間元大寶來投信(前寶來投信)經理人邱○嘉及張○碩代操基金曾於100年間投資佳總一檔個股,造成基金損失。
合計損失計783萬元:
1.勞退基金損失556萬元。
2.勞保基金損失227萬元。
總計
總計10億0,137萬元
※註:1.資料來源,勞動資金運用局、退撫基金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