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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民營化執行成效及民營化後績效是否提升之探討

一、公營事業民營化歷程簡介 日期:104年8月 報告名稱:國營事業民營化執行成效及民營化後績效是否提升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國營事業民營化之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廖來第

我國公營事業主要有三個來源,一為光復初期接收日本遺留在臺之產業,例如臺灣電力公司、臺糖公司等企業,其次為隨政府自大陸遷臺復業者,如交通銀行,以及來臺後設立者,如中國鋼鐵公司。民國42年政府為推行「耕者有其田」之政策,制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將臺泥、臺紙、農林、工礦四大公司移轉民營,以籌措資金償付地主,此為臺灣第一次民營化,目的是為使土地改革能夠順利推行。民國50年代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使資金能循環運用以發展新興事業,將臺電、臺糖、臺肥、臺機、彰化銀行、第一銀行及華南銀行等7家公營事業之股票上市並大量出售。然至53年底,因證券市場衰退,政府為安撫投資者,又將所售出之股票買回,本階段民營化成效不彰。

民國78年行政院成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小組」,即正式推動民營化策略,當時所揭示民營化主要目的有下列4點:(一)增進事業經營自主權,以提高其經營績效。(二)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加速公共投資,藉以提升生活品質。(三)吸收市場過剩游資,紓解通貨膨脹壓力。(四)增加資本市場籌碼,擴大資本市場規模,以健全資本市場之發展。民國89年修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時增訂第1條,闡明該條例之立法意旨「為促進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以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經營效率,特制定本條例」。此階段民營化活動至104年4月底,已邁入第26年,計完成39家事業民營化(全部或一部分移轉民營),結束營業17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