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自民國78年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迄今已歷經2次政黨輪替,不論新舊政府執行之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屢遭質疑賤賣公產、利益輸送、圖利特定人及財團、民營化因被定義為將官股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民營化後之官股、民股衍生經營權爭奪戰及事業涉及違法情事等,而從監察院歷年來對國營事業民營化相關糾正案件觀之(詳附表4),不論採出售股權(如中華電信、臺肥)或以資產作價與民間投資人合資(如榮民工程)之民營化方式,相關作業程序缺乏周全、公平、合理之考量,致民營化執行結果屢遭輿論質疑,包括財團化、賤賣資產、利益輸送、圖利特定人或財團之批評不斷。此外,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監督(如中鋼)及公股代表職責未落實(如臺肥)、公股代表人選未利益迴避(如榮民工程)等,亦為監察院提出糾正之缺失事項。
附表4:監察院歷年來對國營事業民營化相關糾正案件彙總表
項次
日期及案號
糾正對象
案由摘要
1
104/03/19
104國正000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
榮民工程(股)公司委託民營化新公司責任施工之在建工程相關價格評定,非屬於法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方式之評價範圍,退輔會未考量該評價委員專業能力是否勝任,竟便宜行事逕予交付「附帶」評價;該評價委員會既無專業能力又未考量榮民工程與民營化新公司存有利益關係,竟草率參採該公司自評總價;退輔會明知該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為移轉至民營化公司首批人員,仍任其代表議約,所簽定之責任施工契約相關規定顯欠周延,致須再追加增付至少新臺幣1億8,847萬餘元施工管理費;行政院及國發會非但一再忽視制度之闕漏,對於公營事業民營化屢有賤賣公產、利益輸送、圖利特定人、財團之非議,置若罔聞,竟然坐視退輔會辦理榮民工程民營化上開缺失,推諉卸責,顯未維護政府及人民最大權益,以致無法取信於民,嚴重斲傷國家形象,亦影響未來公營事業民營化之進行,皆有重大疏失。
2
102/05/08
102財正0025
行政院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設立多年,因釋股作業難以順利進行,以致財務困窘,基金負債虧損問題嚴重,101年底期末累積短絀數高達547億餘元,該基金財源不足,均仰賴舉債支應,又未及時籌謀該基金之退場機制,面臨無以為繼之窘境;中央政府總預算及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待執行數高達2,839億餘元,總預算之編列存有為彌補經常收入與經常支出差短之缺口,而有隱藏真實債務之情事;又釋股預算之價格多年來未依公司淨值或市價變動而重新評價;以上均有未當。
3
102/02/06
102財正0008
行政院、經濟部
經濟部為中鋼公司之主要公股股權管理機關,卻怠於督導中鋼公司及其轉投資中聯公司之爐渣等副產品銷售作業,容任遲未研訂公正客觀之招標標準作業規範,致使招商評選作業及續約決定,淪為主觀恣意,衍生環保糾紛及不法牟利弊端;行政院及經濟部掌握主導中鋼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及營運決策方向,卻未見完備請託關說事件管考機制,恝置政治力不當介入中鋼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引發公股代表酬庸化及民營化事業公私不分訾議,且囿於政府一體,相關部會派兼中鋼公司之公股監察人難具獨立性,列席率偏低,削弱董監制衡機制,背離公司治理精神,難辭怠失之咎。
4
100/06/23
100國正0010
退輔會
退輔會及榮民工程於辦理該公司民營化過程中,該公司前管理階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利益迴避相關規定,該會猶認尚無違法情事;辦理民營化之態度消極、決策反覆;專案裁減,時程規劃欠周妥,裁減行政人員之比率過低且又回聘裁減人員;鑑價專業智能欠缺,致監督不力,資產評價作業不當;保障國家權益不力,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公司之股權比率下降,最終訂在20%以下,致特定人員得以規避禁領月退休金之規定,同時領取雙薪,違背法定利益迴避之責任;型鋼又遭誤運;帳務處理欠透明且背離會計原則等,均有未當。
5
93/07/12
093國正0012
退輔會
榮民工程承攬「二高後續雲嘉路段C345標古坑大林段工程」,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致生鉅額虧損;分包廠商財務及施工能力不足,延誤施工進度;且自辦比例偏低,明顯不具專業能力,核有違失;該公司辦理「二高後續雲嘉路段C345標古坑大林段工程」不僅無法如期完成,影響二高路網功能,且耗費大筆公帑趕工善後,退輔會會發現前項所述缺失均未予及時處理,放任所屬事業單位長年虧損,既定民營化期程一再遲延,難辭督導不周之咎,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
6
92/11/18
092交正0026
交通部
交通部於91年12月6日公告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額釋股案,偏離原規劃並經立法院決議「全民釋股」之原則,便宜行事,以巨額即6.5億股為一標辦理釋股予民間財團,並曲解立法院授權彈性調整釋股之決議之精神,復未能將民營化方式、承購對象、讓售條件及相關作業程序,作更周全、公平、合理之考量,有違公平競爭,致迭遭輿論質疑「民營化」淪為「財團化」,顯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6
88/12/24
經濟部
臺肥於88年9月1日正式民營化一個月後,即爆發涉嫌違法轉投資及資金借貸等情事,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委員會五項缺失如后:
一、對公股代表之職責,事前未積極明確闡明宣導。
二、與公股代表人間之溝通機制,徒具形式,未能落實。
三、對所屬事業日常業務,欠缺綿密督導。
四、未以主管機關之立場,針對臺肥公司組織規程之修訂,事前洞察,並妥為監督指導。
五、國營會長期怠於行使督導職權之不當。
7
87年10月23日
經濟部、臺肥公司
臺肥移轉民營釋股,經濟部及臺肥於辦理第一次釋股價格作業時,未能適時提供正確翔實之財務資訊,供評價委員會參考,致評定釋股價格偏低。經查其差異原因,一部分固然係因無法預估之市場變動,致營業利益增加十億餘元外,另臺肥南港廠拆遷預估補償費及獎勵金九億元,暨肥料價差補助一億元,亦為盈餘大幅提升之原因。查該兩筆金額,均可事先預測,卻未列入財務預測內,財務預測基本假設,顯未合理周延。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本研究整理,該網站糾正案文查詢係自89年度以後,故88年度及87年度糾正案件係由新聞稿摘錄,案號尚無法得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