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高鐵籌建及營運主要歷程紀要
1.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計畫為我國首宗,且金額最高之BOT案,即由民間投資興建(Build)、營運(Operate),並於特許營運期限結束後移轉(Transfer)予政府。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鐵公司)自87年5月正式成立,同年7月與交通部簽訂「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以下簡稱高鐵興建營運合約),迄今逾17年,其籌建及營運重要歷程如附表2-1:
附表2-1:高鐵公司籌建及營運歷程紀要表
日 期(年/月)
重大行事紀要
83/12
制定公布「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87/05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87/07
高鐵公司與交通部簽訂「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政府應辦事項備忘錄」以及「合約執行備忘錄」,以BOT辦理,特許期35年。
89/02
高鐵公司與兆豐銀行(前交通銀行)等25家聯貸銀行團簽署聯合授信契約,授信額度為3,233億元(簡稱第一聯貸案)。
89/03
至
95/10
89年3月土建工程開工後,於95年7月與台北富邦銀行等國內7家民營銀行簽署聯合授信契約,授信金額為407億元(簡稱第二聯貸案)。
96/01
開始試營運,每日雙向運行38班次。
96/03
全線正式通車營運,每日雙向運行50班次。
97/12
雖每日雙向運行增加至130~142班次,惟營運收入不如預期,致累積虧損嚴重,98年間即面臨還本付息資金缺口,故由交通部協調第一聯貸銀行團將其自有資金(約391億元)之貸款利率由8%降至4%~2.7%。
98/01
金管會同意高鐵公司資產折舊方法,自98年起由「直線法」改採「運量百分比法」。
99/01
高鐵公司提請債務重組,並與兆豐銀行等8家聯貸銀行團簽署新聯合授信契約,授信額度為3,820億元,同時交通部與高鐵公司及聯貸銀行團簽署新三方契約。
99/05
高鐵公司於5月4日動用新聯貸契約(授信額度3,820億元)甲、乙、丙項授信額度,清償第一聯貸案(3,233億元)及第二聯貸案(407億元)之甲、乙、丙項授信借款。
100/01
高鐵公司提前贖回並註銷「96年度第1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美金2,631萬8千元。
102/01
高鐵新增雲林、苗栗及彰化等3站動工。
102/10
依交通部核定基本費率,調整高鐵票價。
103/06
高鐵公司前分別於101年至103年間向高鐵協調委員會提出「政府遲未補貼法定優待票價短收差額」、「國內外經濟重大變動致嚴重影響合約營運事項之履行」及「興建期發生921地震」等3案不可抗力除外情事協調申請,經103年6月17日第8屆高鐵協調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議略以:「為期根本解決高鐵目前面臨之財務困境,請雙方就本會受理之三件協調案之外,另就可能之財務改善方案進行協商。」
103/10
高鐵公司與交通部初步協商,並經該公司103年10月23日第6屆第2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財務改善方案」。
103/11
交通部依本院第8屆第5會期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分別函送高鐵延長特許期報告、高鐵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報告送本院審查。
104/1
交通部函送「高鐵延長特許期報告」案,經本院104年1月7日第8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會議決議均暫不予處理。
104/5
交通部修正高鐵公司104年3月董事會通過之全民認股方案中300億增資對象與額度規劃,向本院提出「高鐵財務解決方案」。
104/5
本院104年5月21日第8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以附帶決議方式,有條件通過交通部所提「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之建議方案B。本院並配合修正獎參條例第4條規定,將政府或公營事業投資高鐵總持股比例提高為不超過50%。
※註:1.資料來源,參自高鐵公司年報、本院相關議案關係文書,以及交通部於本院交通委員會所提「『高鐵延長特許期』及『高鐵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報告」等資料。
2.按高鐵公司86年所提「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案-投資計畫書」(以下簡稱原始投資計畫書)預估工程總經費為4,076億元(不包括政府依約須辦理事項1,057億元部分)。高鐵工程自89年3月動工,至96年3月臺北自左營段通車營運,興建期間達7年;高鐵公司於87年申請中長期資金時下修為4,047億元;89年簽訂第一聯貸授信契約提交償債計畫時,重新估算後,提高為4,433億元。按高鐵公司各項工程截至98年6月執行結果,興建總經費約4,497億元,與原始投資計畫書預估總經費4,076億元,增加421億元,增幅10.33%(詳附表2-2);如與89年償債計畫預估總經費4,433億元比較,則增加64億元,增幅1.44%。
附表2-2:台灣高鐵實際總興建經費與原始投資計畫書差異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投資計畫書
(86年9月)
實際興建費用
(98年6月)
差異
1.工程經費
3,259
4,220
+961
機電工程
793
1,021
+228
軌道工程
215
594
+379
土建工程
1,382
1,839
+457
車站工程
145
222
+77
維修基地工程
74
179
+105
其他工程
108
31
-77
其他計畫成本註2
542
334
-208
2.資本化利息
817
277
-540
合計
4,076
4,497
+421
※註:1.資料來源,參自監察院98年度高鐵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2.包括計畫開辦費、管理費、獨立認證費、保險費及預備金等。
(二)政府以往對高鐵公司之重要財務協助事項
台灣高鐵雖採由民間參與投資興建之BOT模式,惟鑒於高鐵公司財務收支如產生資金缺口,可能造成契約違約情事,導致高鐵興建營運合約終止;政府為避免發生合約終止所致強制收買之衝擊,以及維持高鐵正常營運之必要,爰多次協助解決高鐵公司財務困境情形。
1.第一聯合授信契約:89年2月高鐵公司與兆豐銀行(前交通銀行)等25家聯貸銀行團簽署聯合授信契約,授信額度為3,233億元。資金來源係當時經建會中長期資金(包括郵政儲金、郵政簡易人壽責任準備金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資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銀行自有資金等;該公司償債來源為未來收益。為保障融資機構權益,並由交通部、高鐵公司及聯貸銀行團簽署三方契約,由政府提出債務承擔之擔保,以提高銀行團融資意願。惟嗣後高鐵公司無法依該授信契約「增資時程表」如期完成增資,多次向銀行團申請辦理延後或修改契約。
2.第二聯合授信契約:高鐵公司於95年7月與台北富邦銀行等國內7家民營銀行簽署聯合授信契約,授信金額為407億元;嗣後並多次辦理增修契約,增加貸款額度(增加為655億元),並調整還本付息之期間。
3.政府協調降貸款利率、協助債務重組方案:高鐵96年通車後,實際營運營收不如預期,面臨可能無法負擔各聯貸案還本付息之困境;交通部於97年12月協調第一聯貸銀行團將其自有資金(約391億元)之貸款利率由8%降至接近當時市場利率水準之4%~2.7%。另規劃由高鐵公司以其資產做為擔保,重新議訂三方契約,99年完成第一階段債務重組,由交通部、高鐵公司與銀行團簽訂三方契約,高鐵公司並與聯貸銀行團簽訂借新還舊之新聯合授信契約。
4.泛公股投資高鐵公司普通股及特別股:由行政院開發基金、臺糖公司、公私合營公司(公股49%以下之金融行庫、中鋼公司)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航發會、中技社)投資高鐵公司,截至97年底投資高鐵公司普通股、特別股共計394億餘元,占該公司總資本額約37.42%。
5.變更折舊提列方法:高鐵公司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通過折舊方法自98年度起由原「直線法」改採「運量百分比法」,以降低營運初期之各年度折舊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