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公司預計財改後股東之內部投資報酬率可達4.9%,並參據該標準提出將超額利潤回歸政府之「平穩機制」配套措施。惟查:
(一)第一階段特許期回饋金之收取情形
依現行高鐵興建營運合約規定,高鐵營運期間每年應提撥稅前盈餘10%,作為政府回饋金以為發展高鐵相關建設之用,迄第35年特許期屆滿時(122年),回饋金累計應為1,080億元。截至103年底高鐵公司實際已繳付政府26.67億元,尚餘1,053.33億元待繳;詢據交通部表示,本次財改方案中高鐵站區開發地上權將辦理返還,政府應給付高鐵公司之價金,將以折抵高鐵回饋金方式辦理(含期間利息,暫估307.33億元),折抵後所餘回饋金(暫估約746億元),高鐵公司仍應依合約規定於122年前繳付政府。
(二)預計投資報酬率4.9%之達成性尚待觀察
1.高鐵公司辦理財改增減資後,股本將調整為560億元,預計特許營運期間之平均每年稅前淨利約40億元,稅後淨利約35億元,以此計算股東投資報酬率可達4.9%。
2.高鐵公司100年度始轉虧為盈,近3年度平均稅後淨利約34.38億元,與財改目標(35億元)仍有些許差距;倘扣除102年度及103年度分別認列所得稅利益5.79億元及28.62億元等特殊因素,平均稅前淨利僅約24.14億元,則與財改目標(40億元)差距甚大;雖財改後平均每年折舊攤銷費用約可減少64億元,似有達獲利目標之可能;惟衡酌財改方案執行後,高鐵票價將檢討下降近1成,又近年高鐵運量成長趨緩,且今(104)年底將新增苗栗、彰化、雲林等三站,對高鐵公司未來營運及財務之影響未明,所提股東投資報酬率4.9%之達成性,實有待觀察。
(三)「平穩機制」需俟營運期滿且有超額利潤始能回饋政府
本次財改方案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即設置「平穩機制」,特許期延長所產生之超額利潤將回歸政府,全民共享。
1.實施方式:
(1)高鐵公司未來營運獲利超過本次財改方案之規劃,透過平穩機制就超出設定合理獲利部分提列平穩額度。
(2)後續年度獲利不如預期時,由平穩額度中挹注不足差額。
(3)特許期屆滿時,結算如有餘額,超額利潤回饋政府。
(4)「平穩機制」預計於高鐵興建營運合約增修協議書簽署後之次年度開始適用,於第一階段特許期間(122年前),係以減除回饋金之相關費用後之稅後淨利計算。
2.提列標準:以財改方案所規劃營運目標,平均稅後淨利35億元為提列標準,提列方式詳如附表4-2:
附表4-2:高鐵公司財改方案「平穩機制」提列標準表
平均稅後淨利
提列比率
1.35億元至40億元
毋須提列,作為成本之調節及營運績勵。
2.40億元至45億元部分
50%
3.逾45億元部分
70%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提供。
3.準此,第一階段特許期間,高鐵公司每年度提撥稅前淨利10%回饋金予政府,係政府管理及建設高鐵之定期及主要財源之一;惟財改方案實施後,所設置之「平穩機制」需迄至157年特許期屆滿之時,始將超額利潤回饋政府。故財改方案所同意延長之35年特許期間,除高鐵公司達到預期報酬,政府經由高鐵基金獲配股利收入以支付其借款投資之本息外,尚無其他固定之回饋收入。
(四)對政府財政之影響,欠缺具體評估說明
有關高鐵財改方案預計投資報酬率4.9%能否達成尚待觀察,加以「平穩機制」未能即時定期回饋予政府,導致財改成效倘未如預期,對高鐵基金財務負擔及「平穩機制」恐將淪為口號等,交通部欠缺具體評估說明及因應措施,難謂允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