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財改方案於經本院及高鐵公司股東會通過後,允應由交通部與高鐵公司檢討修正高鐵興建營運合約,或另簽署增修協議書等相關契約或書面文件,始具法定效力,並利未來雙方權利義務為之依循。惟交通部就預計增修約條文內容及對政府權益之影響等說明,付之闕如,外界尚難窺整體財改影響全貌。經查:
(一)現有合約執行疑義及仲裁爭議三案,允應併予研議入約
1.監察院98年度對台灣高鐵BOT策略與執行成效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以下簡稱高鐵專案調查研究報告)即直指:「交通部未將高鐵公司之投資計畫書或其重要內容,納入高鐵興建營運合約,致高鐵聯盟(現高鐵公司)競標之書面承諾均形同具文,國際競標之機制蕩然無存,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及「合約中未明訂相關罰則,交通部無法有效監督管理高鐵之興建與營運」等,交通部允應就現行合約執行疑義之處,併予全面檢討修正入約。
2.高鐵公司前曾就「政府遲未補貼法定優待票價短收差額除外情事」、「國內外經濟重大變動致運量及營收不如預期」及「高鐵興建期發生921大地震等9件不可抗力除外情事」等履約爭議3案,提請高速鐵路協調委員會協調解決,依高鐵公司103年度財務報告之附註說明,該3案估算向交通部求償損失金額達3,100億元;另高鐵公司已於104年2月提付仲裁請求交通部合理補償部分損失事項,所提局部仲裁金額約576億元(詳附表4-3)。
3.高鐵公司雖同意於實施財改方案後,將撤回前揭仲裁3案。惟為避免爭議再起,交通部允應儘速就台灣高鐵法定優待票補貼計算方式、營運責任及各項工程經費之劃分原則予以訂定明確處理原則,一併納入合約中規範,以杜爭議。
附表4-3:高鐵公司三項仲裁爭議主張求償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103年度高鐵公司財務報告估算損失金額
104年2月高鐵公司提出局部仲裁金額
法定優待票短收差額
110
110
國內外經濟重大變動致運量及營收不如預期
2,271
306
921地震等9件不可抗力事件及除外情事
719
160
合計
3,100
576
※註:1.資料來源,高鐵公司103年度財務報告附註31(三)。
(二)財改方案之配套措施及本院附帶決議,亦應納入規範:為保障政府權益,本院於通過高鐵財改方案時,併附帶決議:「(四)應建立平穩機制,於台灣高鐵公司年度盈餘超過35億元之部分,其主要利益應歸屬國家。」、「(五)公股及泛公股之股權不得移轉。」、「(六)台灣高鐵之票價調整均需送立法院備查。」及「(七)高鐵財務體質應每15年檢討一次,並送立法院審查。」交通部亦應研謀納入雙方合約中,以資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