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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執行問題之探討

四、由政府基金等(泛)公股參與增資認股,與相關法令未盡相符;另高鐵基金財務欠佳,舉債投資高鐵,未來恐成為政府財政負擔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台灣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執行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高鐵財改方案執行問題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靜玟、施岑佩

本院通過高鐵財改方案附帶決議第2項:「…有鑑於高鐵為台灣重要的運輸骨幹,…具有高度公共性。…為讓政府擔負起高鐵營運的最大責任,建立民眾信心,要求此次財改案之公股與泛公股股份未來不得買賣、變更,公股與泛公股比例應維持在63.9%。」亦即未來政府(泛)公股將由原來減資六成後持股比例22.1%,大幅增加至63.9%(公股48.9%及泛公股14.9%;詳附表4-4),取得高鐵公司實質主導權。經查:

附表4-4:高鐵財改方案增資前後之持股及其比率對照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類別

減資六成後

增資300億元後

股本

持股比率

股本

持股比率

公股

32

12.3%

274

48.9%

泛公股

25.6

9.8%

83.6

14.9%

(泛)公股小計

57.6

22.1%

357.6

63.9%

五大發起股東

97.2

37.4%

97.2

17.4%

小股東

現有小股東

105.2

40.5%

105.2

18.7%

高鐵員工

0

-

全民

0

-

合計

260

100%

560

1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交通部104年5月21日於本院第8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所提「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報告。

2.表內部分數字加總如有不合,係因小數點四捨五入所致。

(一)擬由勞退基金或航發會等(泛)公股參與增資,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章程所定容有疑義

財改方案於減資後預計增資300億元,其中58億元由政府得以掌握董監事席次優勢之公司或法人(泛公股)投資。按交通部規劃其增資對象將由以下兩者擇一:1.原持特別股之航發會及中技社。2.勞退基金等泛公股。惟:

1.勞退基金為預算法所定之信託基金,能否逕自要求其投資高鐵公司仍有疑義:勞退基金按預算法第4條規定,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係屬信託基金。故該基金所管理之資金為信託財產,基金管理機構自當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控管風險並提升經營績效,以保障廣大勞工未來退休權益。是以,政府如要求勞退基金增資高鐵公司,且規範其持有股權不得移轉,將影響該基金操作獨立性及獲利,並使勞退基金承擔高鐵經營風險,在無法定盈餘保障情況下,恐將衝擊勞工退休權益;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對於利用勞退基金投資高鐵亦存有疑慮。

2.規劃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投資高鐵公司,與其捐助章程未盡相符: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成立,係政府早年為因應特殊國際情勢等因素,將中華航空公司股權移轉至烏○等27位民間人士名下,於77年間協調將股權全數捐贈成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故衡酌航發會成立之特殊時空背景暨其實質內涵,其原始成立財產應屬國家資產。復依法務部100年4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4217號行政函釋要旨,參照民法第65條規定,財團法人變更目的,必須符合「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之要件。航發會成立時其捐助章程已明揭以「協助中華民國航空事業發展、研究及有關活動之推展」為唯一目的,嗣後因94年間投資高鐵公司特別股有違其原始設立宗旨,而修改捐助章程增納「協助國家重大交通建設」任務,惟在未有「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目的不能達到」之具體事證下,該基金會董事會擅自變更其設立目的之作法,核與上開法務部函釋未符。故交通部規劃高鐵公司於收回特別股股本後,再洽航發會認購其私募普通股,與該基金會原始設立宗旨未盡相符。

(二)高鐵基金預計104年底累積待填補短絀達228.57億餘元,復舉債242億元投資高鐵公司,未來恐成為財政負擔與隱憂

依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項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設置目的為辦理高鐵站周邊特定區段土地開發及聯外道路系統建設,係屬預算法所定之作業基金,應有特定財源,本自給自足原則運作,以達成其設立之特定任務。高鐵基金設立之初雖曾估算自償率,惟囿於高鐵通車時程延宕及營收未如預期等因素,致實際上並未有穩定財源挹注;該基金預計104年底現金僅7億餘元,除無鉅額餘裕資金可供投資外,且預計累積待填補短絀達228.57億餘元,長期債務餘額達500億元,財務狀況明顯欠佳(詳附表4-5)。

詢據交通部,財改方案增資中242億元規劃由高鐵基金投資,惟該基金配合高鐵財改方案設立之「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含資金來源、未來償還計畫等),目前正循程序報核中。鑒於該基金現金不足,預計先行融資籌措財源,再由未來特許期間經營高鐵每年所獲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挹注,另將收回高鐵站區開發地上權未來開發效益及本案投資報酬償還。然高鐵公司財改後能否於幾年內確實改善營運及財務狀況,並分配現金股利,尚待觀察;加以高鐵基金目前相關計畫執行績效欠佳,未來將可能需由國庫資金撥補,成為政府財政負擔與隱憂。

附表4-5:高鐵基金98年度起收支概況及長期負債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度/項目

業務

收入

業務成本

與費用

本期賸餘或短絀

期末累計待填補短絀

期末長期債務借款餘額

98

1,652

1,088

-240

32,572

20,000

99

2,337

891

858

31,714

20,000

100

2,582

904

969

30,745

20,000

101

4,417

1,251

2,340

28,404

50,000

102

4,672

999

2,830

25,575

50,000

103

5,177

1,828

2,495

23,079

50,000

104

5,104

2,582

1,663

22,857

50,0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高鐵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之「收支概況表」、「餘絀撥補表」及「長期債務增減明細表」等。

2.表列資料,102年度以前為審定決算數,103年度為自編決算數,104年度為預算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