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台灣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執行問題之探討

六、現行獎參條例對BOT案政府接管營運等後續管理規範仍欠完備,允宜配合財改方案重新檢討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台灣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執行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高鐵財改方案執行問題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靜玟、施岑佩

鑒於政府財政負擔日益沈重,為期不增加政府負擔下持續推動國家既定重大建設,並引進民間經營效率,故台灣高鐵當初採由民間參與投資興建之BOT模式。同時為利高鐵BOT案之推動,交通部並研擬獎參條例,經本院83年11月18日三讀通過,同年12月5日公布施行,成為民間參與高鐵投資建設之重要法源依據。然而適用獎參條例之台灣高鐵及高雄捷運(高雄捷運修約提前移轉機電資產計畫,詳附錄),卻陸續發生財務危機,而需政府出面協助其解決問題。

財改方案通過後,為使高鐵基金增資高鐵公司242億元(預計政府增資後持股比率48.9%)符合法律規範,本院旋即於104年5月29日三讀修正獎參條例第4條規定如下:「本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前項總額比例限制之規定,於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案應低於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104年6月17日總統公布施行)

然高鐵公司於財改實施後,雖可暫時避免被接管營運及仲裁不確定風險等財務危機,卻等同於當初號稱政府零出資之高鐵BOT案失敗,淪為由全民買單,亦凸顯現行獎參條例BOT相關規範及對高鐵公司後續管理等尚欠完備,亟待釐清。

(一)配合財改方案後政府與高鐵公司間權利義務關係變動,允應全面檢討相關法令,以利政府對台灣高鐵之監督管理

台灣高鐵為國內南北交通之重要運輸工具,攸關社會大眾權益,然因評估失準、經營不善陷入財務危機,致需動用政府資金方能維繫其營運。鑒於未來執行財改方案減資及增資程序,不僅原來股本結構有所變動,且高鐵基金增資後,政府持股比率將達48.9%,高鐵公司儼然為「公有民營」經營架構,不僅原有三方契約應予修正、清理原始股東之權利義務;同時對政府與該公司間之新權利義務關係,以及政府後續管理如:高鐵未來營運計畫審查、董監事及經理人酬金之合理性、政府管理監督機制等,允應全面檢視相關法令,俾提升高鐵經營績效及管理監督效能。

(二)現行獎參條例對BOT案政府強制接管營運等規範仍欠完備

按獎參條例及現行三方契約規定,高鐵公司如發生重大違約情事後,交通部必須做出停止營運之處分,且該公司經停止營運處分後,即不具特許經營高鐵之權利,應強制接管營運。為繼續維持運輸服務不致中斷,交通部得將強制收買之營運資產,移轉其他依法核准之民間機構繼續營運,或由指定之政府專責機構營運,相關作業並授權交通部訂定子法規定。

惟鑒於實際執行強制接管營運,事涉對民間機構權益之限制、現有員工移撥安置等工作權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例如:依法強制接管營運後承包商契約繼受、如何維持高鐵車班運輸之正常營運、員工後續處理轉置、移撥予接續營運機構、重新OT招商之特許期限、利益分配等問題)外,亦涉及政府收買之預算財源與受繼後之運作機制等問題,影響層面至深且大,且為提升高鐵公司等由BOT轉型為公有民營企業之後續管理績效,實不宜逕由獎參條例賦予過多空白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