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重新協商聯合授信契約之融資條件,並釐定具體償債計畫,以逐步降低負債比率
日期:104年7月
報告名稱:台灣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執行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靜玟、施岑佩
截至103年底高鐵公司聯合授信案借款餘額約3,619億元(總授信額度為3,820億元),借款利率介於2.18%至2.25%間,政府並為甲項聯合授信額度3,083億元進行擔保。惟監察院98年度對高鐵專案調查研究報告即提出:政府不宜積極介入專案融資事務,應尊重自由市場機制、融資銀行賺取融資利息卻無需承擔貸款之風險,復要求政府作融資保證,未盡公允,並建議交通部於協商新聯合(三方)授信合約之餘,應逐步降低政府之保證額度等意見。茲以高鐵公司財改後將邁入政府主導之「公有民營」經營型態,聯貸銀行團之風險相對降低,復參酌國營事業台電公司及中油公司103年度銀行長期銀行借款利率均未逾2%,高鐵公司現有聯合授信契約之借款利率,實有檢討調降之空間。
準此,交通部及高鐵公司宜積極與聯貸銀行團重新議定融資條件,解除政府債務擔保義務,適度調降借款利率,以合理反應高鐵公司改制後之經營成本及政府於三方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又以高鐵公司現行負債比率逾90%,年度利息費用占總收入比率高達25%,協商延長聯合授信契約之還本期程,僅為短期救急因應措施,終非長久解決之道,應依其財改後營運發展情形,研提具體償債計畫,逐步降低其負債比率,健全公司財務結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