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流管理業務權責單位及其依據法規
人流管理業務權責單位及其依據法規,分述如下:
1.財稅保全部分:業務權責單位為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稅捐稽徵法、關稅法、銀行法、保險法、行政執行法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等。
2.司法追訴部分:業務權責單位為司法或軍法機關、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法務部調查局,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國家安全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等。
3.衛生防護部分:業務權責單位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
4.兵役部分:業務權責單位為縣市政府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等。
5.國家機密部分:業務權責單位為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
6.勞工保護部分:業務權責單位為行政院勞動部,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等。
(二) 人流管理機制預算配置之檢討
1.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占移民署整體預算約2成
人流管理主要由移民署編列預算8.32億元(詳述如下),另疾病管制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分別編列5,664萬元、5.41億元。
移民署104年度法定預算40億454萬6千元,編列內容為「一般行政」編列31億6,867萬8千元、「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8 億3,209萬8千元、「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177萬元及第一預備金200萬元,主要係人員費用、一般性行政費用、移民事務、服務及入出國管理業務費用、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費用、外來人口之訪視查察、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費用、國境管理及查驗許可業務費用以及汰換車輛費用等。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占該署整體預算約20.78%。
2.建置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方面
為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並更新移民資訊系統再造,逐年依計畫期程辦理「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及「移民資訊雲端服務發展計畫」等計畫,建置維護國家安全及快捷便民之資訊管理系統,包括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及外來人口個人生物特徵識別系統等,於104年度編列經費4 億2,273 萬6千元,以節省查驗、審件流程,藉由科技輔助以降低人為辨識錯誤之風險,並強化旅客出境管理。惟該分支計畫連年增列預算,且以節省人力及節能減碳為由,連續多年斥資建置資訊系統,如99至101年度辦理「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100至104年度辦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104至106年度辦理「移民資訊雲端服務發展計畫」,近年於各該項資訊系統完成建置及後續績效評估前,旋即辦理另項資訊系統,且金額皆達億元以上;又入出國及移民署近年預算員額並未因此減少,未達建置資訊系統所預期之節省人力目標。
另「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系統上線以來103 年1月至12月已建檔139萬9,067次,比對182 萬6,664次,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辨識率為97.5%,其有效降低人為辨識錯誤風險之計畫預期目標,仍有改進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