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38年自大陸地區播遷來台之後,人口移動都受到嚴格限制,幾乎無人流管理政策可依循,至76年解除戒嚴,逐漸開放入出境之管制,惟我國人流管理仍以「移入從嚴、移出從寬」為原則,並以吸引專技人才居留為目標,後經行政院於79年核定「我國現階段移民輔導措施」,惟該項措施之目的係為輔助有意移居國外發展之本國人,並協助移入國之開發,增進移入國政府與我國之聯繫,以開展國民外交,行政院復於92年9月召集研商內政部所報「中華民國移民政策綱領」草案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由經建會(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研擬經濟性移民部分、陸委會負責大陸地區人民移民部分、內政部負責非經濟性移民部分;同年10月提出「現階段移民政策綱領(草案)」,建議成立移民專責機關以統合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後內政部遂於93年草擬「現階段人口政策綱領」,其策略包括:1.建立移入人口適量調節機制。2.創造包容多元文化社會機制。3.完善移入人口管理機制。4.建立婚姻媒合及強化移民業務機構管理機制。5.建立移出人民諮詢、協助與保護之輔助機制。內政部復於93年公布「移民政策白皮書」,包括:1.臺灣與各國移民政策比較。2.多元種族社會。3.大陸配偶。4.外籍配偶。5.外籍勞工。6.專業技術人才與投資移民。7.移民法制與行政等7項。後於94年11月8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設置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於同年11月30日由總統公布,後於96年1月2日正式成立運作,為配合陸客來台人數增加,於97年1月17日及12月1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劃開放第1類及第3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具體措施,以強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安全管理機制及提升觀光團旅遊品質,並因應政府鬆綁兩岸政策,落實人道考量之立法原意,於6月8日及8月12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另為保障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相關權益、放寬停留、居留相關限制以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臺、強化跨國婚姻媒合管理,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制定施行等,於100年11月23日發布修正入出境及移民法相關法條。及於102年8月21日制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為進一步解決外國人收容問題,於104年2月4日進行相關法條增修。惟與其他先進之國家比較,仍有改進空間。
四、我國目前人流管理機制之變遷
日期:104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人流管理機制及其預算配置與運用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人流管理機制發展之過程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魏安國
201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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