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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宅相關政策及執行成效之探討

三、推動以出租為主之社會住宅相關方案 日期:104年8月 報告名稱:公共住宅相關政策及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公共住宅相關政策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峻萍

考量部分經濟及社會弱勢家庭,難於民間承租適居或負擔得起之住宅,政府於住宅法第3條第2款明定:「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以解決弱勢者居住問題。

另為期國民居住於適宜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行政院於100年10月核定「民國101年至民國104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以協助民眾居住於可負擔住宅、創造公平租購屋機會、協助提供合適便利之居住環境為目標,研擬包括推動社會住宅等措施,協助民眾獲其居所。其中「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及「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等2項具體方案,與過往以輔助民眾購屋為主之國民住宅、合宜住宅等公共住宅類型有所差異,係建置出租性社會住宅。茲就該二項方案說明如下:

(一)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

政府為提供弱勢者居住處所,並以適度分散、混居模式,提供初入社會之年輕人、單親、婦女等一般族群,於人生過渡期間,得以平價租得合宜之安身居所,爰規劃社會住宅方案,提供公有出租住宅。行政院於100年6月核定「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由中央與地方合作,並擇選房價所得比最高,購屋壓力最高之臺北都會區(臺北市、新北市)優先試辦等原則辦理社會住宅,並擇定臺北市萬華青年段與松山寶清段,及新北市中和秀峰段、三重大同南段與三重同安厝段等5處為試辦社會住宅地點,方案預計辦理戶數為1,661戶(實際辦理戶數為1,919戶)。執行方式為內政部營建署住宅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土地價款,由地方政府自行研議興辦及管理。

(二)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暨第一期實施計畫

政府為提供弱勢者居住處所,行政院於103年1月核定「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暨第一期實施計畫」,採取興辦社會住宅、空屋釋出利用(健全租賃市場及推動租屋服務平臺)、運用民間融資提案制度(PFI)、推動都市更新及增額容積獎勵等方式推動社會住宅,規劃由政府興辦及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達成累計目標值分別為中期(迄106年度,第一期實施計畫)3,900戶、長期(迄112年度)1萬3,000戶之社會住宅存量,並由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先期規劃費、工程費等,以協助推動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第一期(103至106年)實施計畫則規劃於新北市三峽區及臺中市大里區,運用國宅用地興建約2,100戶社會住宅。

另於提供公共住宅方式轉售為租之同時,亦就公共住宅建置量不足部分,輔以租賃市場機制協助中低所得家庭租得居所。政府除提供租金補貼外,自102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結合不動產相關租賃服務業者或非營利組織,推動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理租賃住宅媒合業務,另於「民國101年至民國104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規劃推動健全住宅租賃市場措施,俾逐步扭轉民眾以購宅為主之住房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