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態編列特別預算填補公共建設供需缺口,其必要性與妥適性待酌
為彌平公共建設供需缺口,我國自91年度起,運用特別預算辦理多項公共建設(包含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等),然依預算法第83條規定,有1.國家緊急設施或戰爭,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3.重大災變,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依前揭規定,特別預算在性質上具有預算調整機制之最後手段,為國家臨時遇有特別重大事故或因應推動屬一次性之重大政事始能採行之措施,實應避免浮濫編製,不得為常態性編列;又特別預算之財源多以債務之舉借為主要財源,且為規避公共債務法第5條規定,公共債務當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15%,政府於訂定相關條例時,均明文排除不受上開條文限制,致使中央政府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逐年攀升,債務未償餘額占國內生產毛額百分比逾32%,已接近舉債上限,在舉債空間有限之情形下,政府應審慎檢討以常態性編列特別預算作為支應公共建設經費來源之必要性與妥適性。
(二)國營事業投入公共建設動能衰退,影響財源籌措
因中央政府總預算財政僵化,財源籌措不易,公務預算對公共建設之投入已難增長,反觀營業基金自負盈虧,自行承擔其債務舉借及償還,預算編列較具彈性,且以往年度國營事業編列公共建設預算占比曾近5成,似成興建公共建設之主要動能。惟負責油、電、鐵路等公共建設之營業基金年年虧損,尚須依靠公務預算補助等始能維持正常營運,致渠等國營事業投入公共建設金額亦逐年緊縮;又如部分計畫雖業經行政院核定,但受到地方反對抗爭等情形,致無法執行,使國營事業投入公共建設量能降低,不利財源籌措及經濟發展。
綜上,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政府須持續推動公共建設投資,以厚植基礎設施建置,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及民間投資環境,然當前政府財政困窘,執行機關於規劃公共建設時,更應配合國家整體政策與發展需要,審慎提出適當計畫及評估預算需求,並應尋求與地方政府及民間企業合作,拓增各項財源,以避免公共建設因投資不足而停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