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延續性計畫核列經費應確實評估以前年度執行情形,新興計畫須經核定後始得提報先期作業審議、編列預算並據以執行
日期:104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公共建設先期作業審議機制及預算分配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我國公共建設計畫規劃、審議及預算資源配置之改進方向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羅玉姍、鄭寧
公共建設計畫主辦機關提報延續性計畫經費需求時,應確實檢討各計畫年度目標達成情形及預算執行結果,次類別主管機關、國發會等審議機關應確實評估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及評核結果後核列經費;新興計畫須經核定始得提報先期作業審議並編列預算,如確有因特殊不可抗力因素及預算編列急迫性,主辦機關亦應儘速完成計畫編擬,並以專案方式優先辦理審議,務求計畫妥適周延,以使政府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