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所主管財團法人雖已有監理機制,惟經查仍有欠妥之處,謹分述如下:
(一)部分財團法人對本院決議事項仍未落實,主管機關行政監督成效有待斟酌
行政院雖已設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並訂頒相關通案性行政規則,惟如前述,部分財團法人對本院決議事項仍未盡落實,主管機關行政監督成效待酌,例如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即已作成決議主管機關應要求政府捐助金額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於章程明訂董監事人員必須半數以上人員由政府特定公務人員擔任,惟仍有多家財團法人官派董事席次未達半數(詳本報告第36頁至第37頁)。
(二)部分主管機關辦理財團法人效益評估及預、決算書送審作業,屢經媒體或審計部揭示存有缺漏,遲未見改善,有欠允洽
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本院;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本院審議。
2.然部分主管機關辦理上開送審作業,迭經媒體或審計部揭露有所疏漏。例如,中華民國寄生蟲防治會經媒體披露本院委員爆料有萬年高薪董事情事,經查該財團法人係於66年9月1日設立,政府捐助比率為35%,卻未曾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本院。另依審計部100年度至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重要審核意見,部分主管機關未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評估捐助效益,併入決算辦理,並將預、決算書送本院,建請行政院督促各主管機關妥處,類此漏未送本院之財團法人計有:
(1)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係分別由台灣糖業公司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0%捐助成立,主管機關分別為經濟部及環保署;
(2)歐巴尼紀念基金會:以衛生署及內政部於SARS抗疫期間接受各界捐款之餘額3億3,000萬元成立,該基金會為政府100%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3)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係由政府捐助比率95.83%之財團法人中興顧問社於76年捐助創立,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3.揆諸前揭送審作業迭有缺漏,凸顯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監督未盡周延,允宜依審計部意見進行全面清查。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截至103年9月止,各主管機關將104年度預算及營運與資金運用計畫送本院之財團法人名單,仍未見前揭疏漏之財團法人資料,各主管機關遲未依審計部審查意見辦理,恐有限縮本院職權之虞。
(三)部分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未逾50%之財團法人,採行之監理,恐過於鬆散
現行各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未逾50%之財團法人,採取監督方式計有書面審查、實地審查、實地與書面審查併採等方式,各主管機關查核頻率及項目亦不盡相同(詳附表2.2.1)。部分主管機關對是類財團法人之監理恐過於鬆散,例如:
1.衛福部對政府捐助比率35%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寄生蟲防治會採書面審核方式,對於董事長連任8次,年齡高達92歲,年事漸高不能視事,卻支領高薪,享有配車及專屬司機等福利,遲至104年3月間廣為媒體披露後,始行文該財團法人研酌檢討。
2.又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毒藥物防治基金會、兼善醫學基金會及寄生蟲防治會,政府捐助比率分別為31.07%、33.52%及35%,董事會成員年齡結構顯然過高,董事會席次分別為13人、11人及8人,而65歲以上之董事分別高達10人、9人及7人(詳附表3.6.2),亦無政府遴派董事席次,不利董事會之活化及政府之適時監理,且該部對兼善醫學基金會及寄生蟲防治會多位董事連任次數未能提供,顯示該部對前揭財團法人之監理容流於寬鬆。
按政府以政府資源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有其公益目的,縱捐助比率未逾50%,仍應有適度監理機制,俾促使財團法人落實設立宗旨,行政院允宜督促各主管機關對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未逾50%之財團法人建置妥適之監理機制。
綜前所述,現行各主管機關辦理所主管財團法人之監理未盡周延,部分主管機關遲未有效督促財團法人落實本院決議;漏未將部分財團法人預算書及營運與資金運用計畫送本院;對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未逾50%之財團法人容有過於寬鬆之虞,各主管機關允宜加強對財團法人之監理密度,依審計部意見全面清查漏未送審之財團法人,並對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未逾50%之財團法人建置妥適之監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