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典型人力運用規範
非典型人力(Atypical Employment)之定義,係指有別於傳統長期僱用之部分工時、契約性工作,或派遣勞動等僱用方式之員工。由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對各機關員額評鑑之非典型人力係以臨時人員、派遣勞工、勞務承攬為主,故本研究亦以渠等人力為主要研究對象。行政院為避免彈性多元人力運用導致機關浮濫用人,爰依據立法院決議,對於非典型人力之進用及管理規範重點如下:
1.臨時人員部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進用之臨時人員人數或用人費用,不得超過96年度時實際進用人數或用人費實支數額。
2.派遣勞工部分: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原則不得超過中華民國99年1月31日各機關實際運用派遣勞工人數(總數1萬5,514人)。
3.勞務承攬部分:行政院99 年8 月27 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 號函規定,各機關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並將勞工指揮監督事宜委由承包廠商負責,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
(二)非典型人力運用現況
近年來受限於立法院審議年度預算所作決議,中央政府各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數互有消長。經彙整100年度至103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非典型人力之運用情形,整體而言,該類人力運用人數由100年度之8萬2,461人,增至103年度之8萬4,805人,增幅2.84%。其中臨時人員之進用由100年度之3萬3,210人,增至103年度之3萬9,677人,增幅19.47%,呈成長趨勢。然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人力運用數則逐年遞減,分別由100年度之1萬2,229人及3萬7,022人,減為103年度之9,270人及3萬5,858人,其中以勞動派遣人力減幅最多,達24.20%(詳附表3-2-1)。
附表3-2-1:100年度至103年度中央政府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總數一覽表 單位:人;%
年度
項目
100(1)
101
102
103(2)
增減幅度(2)-(1)/(1)
行政院以外機關
5,334
5,340
5,585
6,558
22.95
臨時人員
3,693
3,758
3,738
4,944
33.87
勞動派遣人力
299
270
260
247
-17.39
勞務承攬人力
1,342
1,312
1,587
1,367
1.86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77,127
77,023
78,852
78,247
1.45
臨時人員
29,517
31,670
34,196
34,733
17.67
勞動派遣人力
11,930
10,715
10,296
9,023
-24.37
勞務承攬人力
35,680
34,638
34,360
34,491
-3.33
中央政府機關
82,461
82,363
84,437
84,805
2.84
臨時人員
33,210
35,428
37,934
39,677
19.47
勞動派遣人力
12,229
10,985
10,556
9,270
-24.20
勞務承攬人力
37,022
35,950
35,947
35,858
-3.14
※註:1.資料來源,中央各機關提供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委外及非典型人力專區,本研究彙總。
2.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數據基準日為各年度12月底。
3.部分工時部分係按加權平均計算人/月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