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機關每年委外研究件數甚多,恐有負機關本職或占用過多資源,妥適性容待商榷
1.部分機關以研究為本職,然每年委外研究案有增無減,其妥適性恐待商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規定:「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查行政院所屬部分部會已設置研究性質之三級機關,如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能會核能研究所及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等單位,依渠等機關組織法令規定,其本職即為從事整體性或系統性之研究工作,爰相關議題之研究本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委外研究為例外。經查建築研究所、運輸研究所及核能研究所103年度委外研究件數分別為56件、35件及45件,除委外研究案件數居高不下(詳附表3-5-1),若與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系統)中渠等機構自行研究件數31件、24件及21件相較,其委外研究件數似有偏高之虞,恐有負機關研究本職。
附表3-5-1: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等6個研究單位101年度至104年度研究費及委託研究等經費統計資料
單位:新台幣千元;件;人
機 關
研究費及委託研究經費數
委外研究件數
103年度預算員額數
101
102
103
104
101
102
103
建築研究所
52,456
52,686
56,084
54,473
57
55
56
59
運輸研究所
98,634
79,093
60,897
55,170
60
44
35
175
中央地質調查所
118,162
125,432
119,653
91,476
15
13
13
94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444
2,865
1,236
11,060
2
3
2
70
(註4)
核能研究所
44,036
38,067
32,093
21,966
55
53
45
930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750
1,400
3,455
5,715
1
2
4
46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資料,本研究整理。
2.表內經費為委辦費科目中之研究費及委託研究;101年至103年為決算數,104年為預算數。
3.內政務建築研究所表示,該所研究費係遴聘專家學者協助所人員進行研究,非單純委外研究。
4.為組織改造前原勞動安全衛生所103年度預算員額數。
2.水利署委外研究經費與經濟部主管相較,金額及占比均屬偏高,其妥適性及必要性恐有待商榷
(1)經濟部主管之委外研究案件半數以上集中於水利署,其委託研究預算資運配置妥適性恐有待商榷: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4點規定:「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應視業務特性,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訂定委託研究計畫規定,統籌管理所屬機關(單位)之委託研究計畫,…。」爰經濟部對所屬各機關委外研究計畫應負統籌管理之責。經查水利署101年度至103年度委外研究經費決算數均在2億元以上,104年度法定預算數則近4億元,其占經濟部及其所屬各機關委外研究經費總額之比率居高不下,104年占比已達54.87%,而委外研究件數占比更達7成以上(詳附表3-5-2),委外研究經費及件數相較經濟部其他公務機關而言均屬偏高。經濟部為水利署主管機關,顯未對所屬機關間委託研究計畫負起統籌管理之責,預算資源配置之妥適性恐有待商榷。
附表3-5-2:經濟部水利署101年度至103年度委外研究經費辦理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件;%
機 關
委外研究經費數
委外研究件數
101
102
103
104
101
102
103
水利署及其所屬
268,526
249,691
228,990
380,934
83
84
91
經濟部及其所屬
583,061
574,066
567,863
694,271
123
119
124
占比46.05
43.50
40.32
54.87
67.48
70.59
73.39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資料,本研究整理。
2.101年度至103年度為決算數,104年度為法定預算數。
3.委外研究經費數為委辦費中研究費及委託研究之合計數。
(2)水利署委外研究件數雖多,然具前瞻性、跨領域及整合性等之政策面議題研究仍待加強: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3點及第7點分別規定:「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1.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2.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各機關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水利署擔負水利政策、法規擬定與河川流域規劃治理及水資源計畫之責,近年政府水利政策頻遭外界質疑欠缺機關間整合,104年度多縣市甚因久未降雨致水庫乾涸而採取多階段限水措施,爰該會每年編列預算辦理各項研究案件原無可厚非,然查該署101年度至103年度委外研究件數達258件,其件數規模已與內政部主管之243件相當,該署委外研究件數雖多,惟渠等3年度委外研究案中,僅2件屬行政及政策類,102年度甚至需由國發會委託辦理「我國地下水資源政策之研究」,凸顯該署研究案似過度集中科學及技術類等學術研究,偏廢行政及政策類,研究主題之擇定顯欠衡平性。
3.部分機關將委託研究案交其依組織法成立之研究機構辦理,機關及所屬間之研究資源顯未整合且有重複投入之嫌
按委託研究係各機關為政策改進或研擬,或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等目的,然因政府現有人力、技術水準及設備功能無法自行辦理,而須委由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等進行研究者。經查交通部及原能會每年均將部分研究計畫委託運輸研究所及核研所辦理(詳附表3-5-3),然渠等研究所為交通部及原能會依組織法規設置之研究機構,主責即為相關議題之研究,每年度並以公務預算編列大額研究經費,主管機關未思運用渠等機構現有資源,卻另編委託研究預算後,再委託其辦理研究計畫,其妥適性恐待商榷;按以委託研究方式辦理,受託研究機構辦理是項計畫之人事費、業務費及機器設備購置等經費均得另向委託機關申報核銷,機關及所屬間之研究資源顯未整合且恐有重複投入之嫌。
以原能會及核研所為例,該會101年至103年委託研究占委辦費比率分別達97.37%、95.92%及95.67%(詳附表3-5-4),委託研究顯為該會委辦費主要用途。而在該會已依組織法下設核研所專責辦理各類核能議題之研究,且在其研究人力及研究經費充裕下,原能會允應以彌補核研所能力或設備不足之計畫為妥,然查該會研究計畫之委託對象卻以核研所為主,近年委託核研所之經費占比均達8成以上(同附表3-5-4);雖據原能會表示是類委託計畫未再列支人事費,然高額之委託業務費及機器設備費,仍顯機關間研究資源未能充分整合。
附表3-5-3:101年度至103年交通部及原能會委託所屬研究機構之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機 關
年度
受託研究機關
決算數
原子能委員會
101
核能研究所
68,886
102
核能研究所
44,901
103
核能研究所
68,969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101
核能研究所
16,830
102
核能研究所
10,930
103
核能研究所
6,686
原子能委員會
103
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3,494
交通部
101
運輸研究所
8,120
102
運輸研究所
7,149
103
運輸研究所
12,772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資料,本研究整理。
附表3-5-4:101年度至103年度原能會委託研究經費辦理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101
102
103
委辦費總額(a)
89,297
57,307
84,344
委辦費中委託研究經費數(b)
86,924
54,971
80,693
占比(=b/c)
97.34
95.92
95.67委託核研所研究經費數(d)
68,886
44,901
68,969
占比(=d/b)
79.25
81.68
85.47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資料,本研究整理。
2.101年度至103年度經費均為決算數。
(二)部分機關委外研究成果歸屬限閱比例似有偏高之虞,不利研究成果之分享與運用,其妥適性及合理性有待檢討改進
1.各機關委外研究報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5)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前項第5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8點亦規定,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全文,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
2.部分機關研究成果歸屬限閱比例似有偏高之虞:經洽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各機關得自行依報告性質或內容將其核定為公開、限閱或機密等三類。如核定為機密等級者,毋須於相關網站登錄研究主題及研究重點,如核定為限閱者,雖需於相關網站登錄研究主題及研究重點,惟研究報告全文得不對外揭露。查101年度至103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委外研究計畫共計4,144件,其中將報告歸屬公開者計3,026件,公開比率雖達73.07%,然就個別機關而言,仍有行政院等22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公開比率不及6成,部分機關公開比率甚至為0(詳附表3-5-5),其妥適性及合理性恐待檢討。以行政院人事總處為例,該總處101年度至103年度委外研究案10件,其中6件核定為限閱,研究報告未公開比率高達6成;101年度「中高階公務人員訓練導入評鑑中心模式研究」案,與保訓會99年度「評鑑中心法應用於高階文官培訓之研究」案雷同,保訓會將研究報告對外公開,然人事總處卻將其列為限閱,其作為顯不利機關間研究成果之相互運用。
附表3-5-5:101年度至103年度委外研究報告公開件數未達6成之機關 單位:件; %
主管
機關
單位預算
委外研究合計件數
報告列公開之件數
公開報告件數占比
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6
0
0
中央研究院
22
0
0
行政院
行政院
6
3
50
人事總處
10
4
40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3
0
0
大陸委員會
153
24
15.69
司法院
司法院
19
5
26.32
考試院
銓敘部
3
1
33.33
內政部
警政署及其所署
8
3
37.50
外交部
外交部
19
0
0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3
0
0
文化部
文化資產局
15
7
46.67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5
2
40.00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7
2
28.57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4
0
0
農委會
種苗改良繁殖場
22
11
50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6
2
33.33
漁業署及所屬
121
51
42.15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601
220
36.61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
242
129
53.31
食品藥物管理署
82
29
35.37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7
0
0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本研究整理。
2.表列資料係101年度至103年度研究費及委託研究案件之合計數。
3.大陸委員會未公開件數中,有5件屬截至104年6月30日仍未結之案件。
3.部分機關雖於網頁建置研究報告專區,然僅重點摘錄研究報告,資訊揭露方式顯有改善空間:為利政府各項委外研究成果之資訊分享,雖行政院要求所屬各機關應將報告全文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然查部分機關如經濟部水利署及農委會漁業署,逕以摘要或成果彙編等方式取代研究報告全文揭露,且摘錄報告多僅1至2頁,其資訊揭露方式簡略且流於形式,恐無法達資訊分享之目的。
(三)行政院雖建置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然卻未落實登錄與控管機制,造成 GRB 系統資料失準,有待檢討改進
為提升政府委外研究案之辦理效能,行政院除請科技部建置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GRB系統)外,並要求各機關辦理委託研究時,應參考該系統資訊,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 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而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全文,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定情形外,均應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5點亦規定:「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應定期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確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資料登錄情形,如有登錄資料與實際辦理情形不符者,應確實督導改進。」
行政院建置GRB系統之目的係期能藉由單一且統整之查詢管道,協助使用者迅速取得政府委外研究計畫內容,除達資訊分享之效,亦避免機關重複辦理委外研究。然查各機關將研究報告資料及全文登錄GRB系統之狀況明顯不佳(詳附表3-5-6),顯未落實登錄與控管機制,除造成 GRB 系統資料失準,亦有礙系統建置目的之達成。以前行政院研究及考核委員會為例,該會為政府各類研究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其103年度30件委託研究案中,列屬公開者計有29件,然研究計畫及研究報告全文卻全數未登錄GRB系統,有失主管機關應為表率之作為,顯欠允當。而除研考會外,營建署、建築研究所、水利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運輸研究所、原能會及所屬、農委會及所屬、國民健康署等單位,其103年度於GRB系統刊登全文之件數,均不及列屬公開報告件數之5成。
附表3-5-6:103年度委外研究報告公開件數超過10件機關,其於GRB系統刊登報告全文狀況 單位:件;%
機關名稱
各機關委外研究件數
GRB系統刊登全文件數(2)
公開報告於GRB系統刊登全文之比率(2)/(1)
總件數
公開報告件數(1)
未公開報告件數
研考會
30
29
1
0
0
營建署及所屬
16
16
0
0
0
建築研究院
56
56
0
20
35.71
水利署
91
91
0
36
39.56
中央地質研究所
13
13
0
8
61.54
交通部
17
13
4
4
30.77
中央氣象局
32
28
4
9
32.14
運輸研究所
35
35
0
1
2.86
原能會及所屬
58
67
0
9
13.43
農業委員會及所屬
302
195
107
63
32.31
衛生福利部
52
24
28
10
41.67
疾病管制署
33
20
13
10
50.00
中央健康保險署
23
12
11
11
91.67
國民健康署
22
10
12
4
40.00
環保署
15
12
3
6
50.00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及GRB系統資料庫,GRB系統查詢日期:104年6月30日。
2.原能會及農業委員會於GRB系統登錄資料未再區分機關,爰以部會主管為統計基準。
3.表列GRB系統資料係以「委託研究」之欄位進行查詢;GRB系統資料係由各機關自行登錄列管,然部分機關因未落實控管機制,致漏登、誤登等原因,造成查詢資料與實際應登錄資料間無法逐一比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