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重大公益給付措施,未確實依照法律保留原則辦理
日期:104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中央政府辦理各項社會福利給付之現況及檢討
目錄大綱:肆、中央政府辦理社會福利給付產生之問題及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叢宏安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524號及614號解釋理由書,給付行政措施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重大事項者,自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適用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體系,且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及公營事業退休金年資計算,或攸關全國國民福祉甚鉅,或屬重大公益之給付行政事項,即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鑑於各項社會保險制度與民眾福祉至關重大,目前我國已開辦之各項社會保險,均訂有法律明確規範相關保險對象之權利義務(詳附表6)。惟仍有部分涉及政府財政負擔及國民權益之重大公益給付,僅以行政規則規範,例如自97年與101年陸續開辦之就業者家庭保母托育補助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103年度決算數分別已高達13.95億元及51.35億元,惟其發放依據僅係行政院核定之計畫(詳附表1),甚至存在計畫期程尚未(修正)核定即已先行發放之情形,顯有未符重大公益給付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允宜檢討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