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國社會保險及退休撫卹制度存在職業別之體系差異
憲法第155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我國自39年起,陸續開辦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以下分別簡稱勞保、軍保、公保、農保、健保、就保及國保)等7項社會保險,其中除健保及就保係依風險事故分類外,其餘保險制度均係依職業身分別作分類,其辦理依據、辦理機關及適用對象等詳如附表6。
另政府為提供民眾完整之老年經濟保障體系,自73年起,辦理勞工退休金(94年實施新制)、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政務人員離職儲金及私校教職員退休撫卹等職業退休撫卹制度(詳附表7),其辦理依據、主管機關、責任及提撥型態等詳如附表8。
茲我國社會保險及退休撫卹制度,係依職業別發展,然因建置之時空環境及適用法制不同,致其給付內容、請領資格、繳費基準、給付計算方式迥異(詳附表6及附表8),進而存在職業身分之差別待遇。以同為受僱於政府之軍公教人員為例,以往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軍保依年資可領取5至45個基數(月支薪俸額),公保依年資僅得領取1.2至36個月,軍保之給付顯較為優渥。再以公保與勞保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為例,公保係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勞保則係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勞保之計算基準則相對較為寬優。類此各職業人員因各自適用之法令及權利義務分歧,無單一可供一致比較之基礎,又部分職域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過高,常為外界詬病,更顯各制度之設計未盡衡平,近年來已為社會所關注。
附表6:我國社會保險一覽表
項 目
勞保
軍保
公保
農保
健保
就保
國保
1.實施日期
39.3
39.6
47.1
78.7
84.3
92.1
97.10
2.法律依據
勞工保險
條例
軍人保險
條例
公教人員
保險法
農民健康
保險條例
全民健康
保險法
就業保險法
國民年金法
3.主管機關
勞動部
國防部
銓敘部
內政部
衛福部
勞動部
衛福部
4.承保機關
勞工保險局
台銀人壽
軍人保險部
台灣銀行
公教保險部
勞工保險局
中央健康
保險署
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
5.監理機關
勞動部
-
公教人員保險
監理委員會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全民健康
保險會
勞動部
國民年金
監理會
6.適用對象
勞工(15歲-65歲)
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人員、公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有給教職員
農會會員、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15歲-)
國民、居留滿6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外籍人士
本國籍勞工(15歲-65歲)及其外籍配偶
國民(25歲-65歲),且未能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7.
保險費率
(%)
法定
6.5-12
(不含就保1)
3-8
7-15
6-8
(含醫療)
6
(上限)
1-2
6.5-12
現行
(104)
9
(不含就保1)
8
8.25
2.55
(不含醫療)
4.91
1
8
8.
投保金額(元)
最高
43,900
95,250
95,250
10,200
182,000
43,900
18,282
最低
19,273
11,635
11,635
19,273
19,273
9.
保費負擔比率(%)
本人
20
35
35
30 (78元)
30
20
60
雇主
70
-
-
私校32.5
-
60
70
-
政府
10
65
公65
私校32.5
70
10
10
40
10.
給付
項目
現金
給付
生育
老年
傷病
失能
死亡退伍
殘廢
死亡
育嬰留職停薪
生育
養老
殘廢
死亡
眷屬喪葬
育嬰留職停薪
生育
殘廢
喪葬
失業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補助失業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健保費
生育
老年
身心障礙
喪葬
遺屬
醫療
給付
傷病
醫療
失能
死亡
疾病
傷害
生育
11.
老年給付
請領年金資格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98.1.1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僅得領取一次金,滿5年者,給付5個基數;6-10年,每超過1年增給1個基數;11-15年,每超過1年增給2個基數;16年起,每超過1年增給3個基數;滿20年者,每超過1年給付1個基數,最高45個基數(月支薪俸)為限。
一次金:退休、資遣、繳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退保者,年資每滿1年給與1.2個月,最高36個月(103.6.1起,原則最高42個月)
年金(103.6.1起,目前僅適用私校教職員):85制
本保險無老年給付,惟政府另發放老年農民津貼替代(104年度為7,000元/月)
-
-
年滿65歲
計算
基準
最高60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
一次金:退職當月保險俸(薪)額
年金:退職前10年平均保險俸(薪)額
月投保金額
採計年資上限
無限制
35年
40年
年資給付率(%)
1.55
0.75-1.3
最高45.5
1.3
最高52
※註:1.資料來源,各社會保險主管機關提供資料及相關法令,本研究整理。
2.上表係填列政府負擔一般身分保費之比率。其中:
(1)國保:政府尚需負擔年金差額及行政經費。
(2)健保:政府每年度負擔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
附表7:我國多層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
身分
保障層次
軍職
人員
公教
人員
勞工
一般
國民
農民
第三層個人保障
私人商業保險、個人儲蓄、家庭互助
第二層法定職業退休金
軍職人員退撫基(DB/年金)
(14.4萬人)
公教人員退撫基(DB/
年金)
(48.1萬人)
國營事業退撫制度
政務人員離職儲金(DC)
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制度(DC)(6萬人)
勞工退休金
(新/DC;舊/DB)
(新602.1萬人)
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DC)
第一層法定
公共年金
軍保(DB)(21萬人)
公保(DB)(58.7萬人)
勞保 (DB/年金)(992萬人)
國保
(DB/年金)(358.4萬人)
農保(DB)(135萬人)
第零層社會救助
(含福利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12.2萬人)、榮民就給付(5.1萬人)、老年基本保證年金(72.8萬人)、原住民給付(3.5萬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65.1萬人)
※註:1.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老年經濟安全制度專刊」及各制度主管機關統計資料(103年12月),本研究修正整理。
2.DC(Defined Contribution):確定提撥制;DB (Defined Benefit):確定給付制。
附表8:我國職業退休撫卹制度一覽表
項 目
勞工退休金
約聘僱
人員離職儲金
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
政務人員離職儲金
私立學校
教職員
退休撫卹
舊制
新制
公務
教育
軍職
1.實施日期
73.8
94.7
84.7
84.7
85.2
86.1
93.1
99.1
2.法令依據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軍人撫卹條例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3.主管機關
勞動部
銓敘部
銓敘部
教育部
國防部
銓敘部
教育部
4.責任型態
確定給付
確定提撥
確定提撥
確定給付
確定提撥
確定提撥
5.
費率
(%)
法定
-
6
12
12-15
8-12
8-12
12
12
現行
(104)
-
6
12
12
12
12
12
12
6.
提撥責任
雇主
雇主負擔
提撥不得少於6%
政府與約聘僱人員各按12%費率負擔50%(6%)
按費率負擔65%
按費率私校
及主管機關各32.5%
員工
-
可相對提撥以6%為上限
按費率負擔35%
按費率負擔35%
7.
月退休金
起支年齡
-
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
-
(85制)
1.年滿60歲年資滿25年
2.年滿55歲年資滿30年
(101-109年度為75制到85制之緩衝期)
(75制)
1.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
2.年滿50歲年資滿25年
1.服現役20年以上
2.服現役15年以上年滿60歲
-
年資滿15年
8.
給與標準
前15年每年2個基數,第16條起每年1個基數,上限45個基數(基數係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
月退:個人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等計算,定期發給。
一次退:一次領取個人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一般離職或死亡:一次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月退: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薪)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照基數2%給與,上限70%。
一次退: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上限53個基數。
退職或死亡: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
定期: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一次給付:一次領取個人專戶本息金。
※註:1.資料來源,相關法令,本研究整理。
(二) 我國社會保險及退休撫卹制度存在世代財務分攤責任失衡及欠缺長期經濟安全制度規劃之問題
大部分推動年金保險之國家在保險財務處理上,係採隨收隨付、部分提存準備制來處理短期財務負擔之問題,形成世代之所得移轉。然而我國面臨少子女化及高齡化雙重趨勢影響,扶老比快速成長,又國民平均餘命持續增加,致領受年金期間逐年拉長,隨著前述人口發展趨勢,「繳少領多」之問題將陸續浮現,預計嚴重衝擊採「確定給付、隨收隨付」年金制度之財務穩定性。
此外,我國各社會保險制度,或為利於開辦推展,或為政治考量等因素,長期存在費率提撥不足之情形,例如農保自開辦期間即提撥不足而發生虧損,每年不足數均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另外如軍職人員退撫基金103年度決算之基金提撥比率(已提存基金/未來淨給付精算現值)僅7%,並已於100年度出現基金收支不足之情形。前開費率提撥嚴重不足亦加速各保險制度財務狀況惡化,深化代際負擔失衡之問題。
由附表9可知,依各保險制度近期之精算結果,如精算假設成立,則目前我國公務人員退撫及勞保基金恐將於9年至15年之內用罄;又部分保險(如勞保及國保)雖設有費率自動調增機制,然各保險除公保外,因法定及現行費率均遠低於最適費率,加上人口結構改變之影響,致潛藏負債快速累積,如未能及時並有效調整各保險財務機制,勢將成為政府財政之隱憂。
附表9:公務人員退撫、勞保、公保、農保、國保之財務概況表
項 目
公務人員退撫
(不含政務人員)
勞保
公保
農保
國保
公務
教育
軍職
1.
103年度決算
算
潛藏負債(兆元)
1.52
1.36
0.48
9.45
0.27
0.11
0.71
已提存準備/基金(兆元)
0.35
0.21
0.03
0.68
0.24
-
0.28
未提撥潛藏負債(兆元)
1.17
1.15
0.45
8.77
0.03
0.11
0.43
提撥比率(%)
23
16
7
7
90
-
39
2.
最近期之精算結果
收支不足年份
108
107
100
107
122
79
(開辦即不足)
120
基金短絀年份
119
117
113
116
162
-
135
最適費率(%)
42.65
47.77
39.65
27.84
8.83
(不適用年金者)
13.40
(適用年金者)
6.71
22.02
3.
保險
費率
法定
12-15
8-12
8-12
6.5-12
(不含就保1)
7-15
6-8
6.5-12
現行(104)
12
12
12
9
(不含就保1)
8.25
2.55
8
4.
政府財務責任、短絀處理機制
由政府(65%)與被保險人(35%)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屬於88年5月30日以前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88年5月31日以後之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
年度結算如有虧損,除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即檢討虧損發生原因;如認為應調整保險費率時,應即依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註:1.資料來源,各社會保險主管機關提供資料及相關法令,本研究整理。
又我國於推動各項社會保險時,賦予政府相當之責任,政府除須肩負以雇主身分負擔之保險費外,往往另須承擔一定比例之保險費與行政經費、甚至尚須依法負擔差額補助及虧損撥補。查中央政府104年度編列軍保等7項社會保險經費3,537億元,較100年度2,673億元,增加864億元(增幅達32%),顯見隨著保險費率調升及撥補虧損,政府為推動社會保險制度之負擔日益沈重(詳如附表10)。
然而現行各社會保險制度,或於設計之初即未確實考量人口結構變化對政府長期財政負擔能力之影響,或雖已於法規明定可供挹注之財源而未能落實(例如:國民年金法第47條明定可調增營業稅1%,挹注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惟迄未運用此一財源,而係自101年度起,由政府於當年度或次年度編列公務預算撥補中央應負擔款項不足數),恐有欠缺長期財務安全規劃之疑慮。
附表10:100年度至104年度中央政府編列各類保險經費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合計
267,332,740
323,994,478
343,470,193
330,572,380
353,742,027
一、軍保
3,403,478
3,535,039
3,948,087
3,485,752
3,294,025
1.政府基於雇主身分負擔保險費
3,359,478
3,495,039
3,908,087
3,445,752
3,255,055
2.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軍保保險費
44,000
40,000
40,000
40,000
38,970
二、公保
16,952,665
21,871,852
22,378,197
21,199,005
13,797,205
1.政府基於雇主身分負擔保險費
1,913,035
2,006,622
2,174,581
2,280,534
2,315,300
2.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公保保險費
592,000
601,593
578,653533,336
643,412
3.撥補88.5.30以前公保潛藏負債實現數
14,447,630
19,263,637
19,624,963
18,385,135
10,838,493
三、勞保(含就保)
21,803,859
38,729,706
60,998,681
66,202,056
64,170,704
1.政府基於雇主身分負擔保險費
1,115,994
1,188,100
1,131,030
1,183,505
1,212,533
2.政府補助勞保
20,687,865
37,541,606
59,867,651
65,018,551
62,958,171
政府補助就保
1,162,357
1,613,300
2,668,443
2,628,041
2,553,158
四、農保
50,881,377
57,426,063
52,779,691
55,998,496
53,636,476
1.政府負擔農保保費
2,531,377
2,506,063
2,379,691
2,278,496
2,210,459
2.政府補助農保虧損
3,800,000
3,800,000
3,900,000
4,300,000
2,610,453
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44,550,000
51,120,000
46,500,000
49,420,000
48,815,564
五、健保
143,306,858
156,893,799
156,626,721
148,987,489
170,130,783
1.政府基於雇主身分負擔保險費
12,081,776
13,213,321
14,122,634
13,909,956
13,087,312
2.政府補助保險費
131,225,082
143,680,478
142,504,087
119,177,533
119,643,471
3.政府負擔36%法定下限
-
-
-
15,900,000
37,400,000
六、國保
30,984,503
45,538,019
46,738,816
34,699,582
48,712,834
1.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30,041,360
34,115,690
33,378,272
33,241,454
30,471,126
2.原住民給付
943,143
1,186,329
1,324,544
1,458,128
1,541,708
3.政府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
-
10,236,000
12,036,000
-
16,700,000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
2.本表暫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視為農保之老年給付,另暫將國民年金老年基本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視為國保之老年給付,於本研究其他部分,則歸類於其他社會促進性補助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