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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央政府辦理各項社會福利給付之現況及檢討

三、各項社會福利補助與津貼之排富機制紛雜,未有整體性政策檢討 日期:104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中央政府辦理各項社會福利給付之現況及檢討 目錄大綱:肆、中央政府辦理社會福利給付產生之問題及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叢宏安

社會福利資源配置是經由一種自助、互助與他助之社會分攤機制,為使有限之資源用在刀口上,各項社會福利促進之補助與津貼允應建立適當之經濟篩選政策,惟我國目前之補助措施尚存在下列問題:

(一) 部分補助未建立排富機制,未盡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1.離島地區老人享有全額健保費補助,且未設排富機制,未盡符合公平原則

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2年起,依修正後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辦理補助離島地區65歲以上老人應自付之健保費。是項規定應係考量離島地區醫療資源較為缺乏及秉持照顧老人之精神而制定,然針對離島地區醫療資源較缺乏之情形,目前除已施行就醫免部分負擔外,政府並陸續建立急重症照護網路及推展強化醫療服務等措施,此一針對特定區域、不分貧富、全面給與離島老人全額健保費補助之措施,對其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老人,似有未盡衡平之疑慮。

2.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迄未依法納入家庭經濟條件

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3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政府機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前項保險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惟現行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係於92年4月11日修正公布,仍僅依照障礙等級補助身心障礙者,並未納入家庭經濟條件(詳附表11)。考量授權訂定前開辦法之母法,修正施行已逾8年,然主管機關迄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按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顯有未妥。

附表11:現行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之補助情形 單位:人

障礙等級

104年3月人數

補助被保險人之自付保費

健保

勞、農、公、軍

等社會保險

極重度

140,701

全額

中央

地方

重度

190,729

全額

中央

地方

中度

368,210

1/2

中央

地方

輕度

441,217

1/4

地方

地方

合計

1,140,857

-

-

-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網站公告之統計資料及相關法規,本研究整理。

3.3歲以下兒童之健保門診及住院負擔費用補助,未具排富機制,且與其他兒少醫療補助不同

為使 3 歲以下兒童獲得適切的健康照顧,政府於 91 年 3 月 1 日起開辦「3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計畫」,又兒童與少年醫療補助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編列預算,補助3 歲以下兒童之健保門診及住院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其103年度之補助人次與補助金額已分別達1,285萬人次及21.52億元(詳附表12)。

附表12:102年度至104年度3歲以下兒童醫療門診及住院負擔費用補助情形         單位:人次;新臺幣千元

年度

補助人次

補助金額

102

12,643,044

1,596,563

103

12,849,730

2,152,313

104

-

2,116,759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提供。

2.表內102年度及103年度為決算數;104年度為預算數。

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又目前衛生福利部辦理之其他兒少醫療補助,如常規疫苗接種診察費及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等,其補助標準均已納入家庭經濟條件,惟3歲以下兒童門診及住院負擔費用仍係全面補助,似有未妥,允宜回歸立法意旨,以符公平原則。

(二) 設有排富機制之補助或津貼資格紛雜,未有整體性政策檢討,徒增民眾困擾及行政複雜度

目前我國設有排富機制之社會福利給付方案眾多,某種程度上雖可回應民眾需求,但其機制呈現分歧現象(詳附表13)。以70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健保保費補助為例,該補助係以符合「中低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之中低收入老人資格為補助對象,然前開「中低收入老人」卻與「中低收入戶老人」之資格定義,截然不同。究其原因,應係源於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100年7月1日施行)之社會救助法,除放寬貧窮線定義外,業已將中低收入戶正式納入規範,惟既有之中低收入相關補助,並未因應社會救助法之修正,而配合修正定義所致。

又如,同為緊急生活扶助,然針對「弱勢兒童家庭及少年」與「特殊境遇家庭」之排富條件,分別為「最低生活費1.5倍」、「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其補助資格紛雜,未有整體性政策檢討,除容易造成民眾適用之疑慮與困擾,並有徒增行政複雜度及作業成本之虞。

附表13:現行中央政府辦理之社會福利給付排富機制概況表

給付項目

給付依據

排富機制

所得限制

財產限制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健保保費補助

社會救助法第19條

低收入戶: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中低收入戶: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

家庭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104年度臺灣省公告之低收入戶動產限額為每人每年7萬5,000元、不動產限額為每戶320萬元)

70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健保保費補助

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依合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之中低收入老人資格: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台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全家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直轄市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

動產:全家人口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不動產:全家未超過650萬元。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及傷病醫療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及第4-1條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準用社會救助法規定)。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國民年金法第31條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但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具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本項扣除以400萬元為限),應扣除之。

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114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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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前3年免學費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102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五專前3年學生,其最近1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在148萬元以下者。

青年安心成家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

租金補貼:家庭年收入在60%分位點以下者。前2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者。

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換屋,家庭成員僅持有1戶住宅且符合相關規定者)。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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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資料來源,相關主管機關提供資料、相關法令規定及計畫內容,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