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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機關查核地下經濟活動逃漏稅績效之探討

一、特種飲食業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國稅機關查核地下經濟活動逃漏稅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國稅機關查核地下經濟活動逃漏稅之執行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玉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原規定:「二、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惟僅註明「有女性陪侍」,不符性別平等精神,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意旨,爰於103年1月8日配合修正為「有陪侍服務」。故牛郎店或第3性公關店等有陪侍服務者亦適用25%營業稅。經查:

(一)依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3年4月新聞稿,特種飲食業各項銷售金額,均須按高稅率(15%或25%)課徵營業稅

特種飲食業以往常見逃漏稅手法包括:業者申請設立兩家公司,除酒店外,另設立一家小吃店或飲料店,酒店之消費由小吃店開立發票,營業額歸入小吃店,藉此規避25%營業稅;以刷卡加收15%或25%之方式,鼓勵消費者以現金付帳,如此一來,即使漏開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國稅局亦難以追查;業者以人頭掛名酒店負責人,使國稅局難由負責人金流回推實際營業額,且業者若欠稅不繳,亦難追查得知實際負責人以追繳稅款;主張無陪侍服務,而是由傳播公司另行提供此類服務,藉以規避適用25%之稅率。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3年4月11日新聞稿:「…於新制營業稅實施時,即排除於加值型營業稅體制外,採總額方式計算稅額,稅率較一般營業人5%為高,其銷售額之計算,除娛樂節目或陪侍服務之收費外,尚包含飲料、菸酒、水果或餐點等各項收費,只要店內有提供娛樂或陪侍行為之收費,即不得適用5%的營業稅,而應按15%或25%報繳營業稅。特種飲食業銷售額係涵蓋所有收費,營業人不得以區隔時段或消費品項等方式按不同稅率繳納營業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短漏稅額而受處罰。」即特種飲食業各項銷售金額,均應按高稅率(15%或25%)課徵營業稅。

(二)特種飲食業課徵營業稅之家數及金額均呈逐年減少之趨勢,且平均每家每年繳稅額僅10萬餘元,恐與營業實況差距甚大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提供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特種飲食業分別為343家、330家及325家,其中未繳稅者分別為9家、4家及8家,繳交營業稅之家數分別為334家、326家及317家,繳稅額分別為3,783萬元、3,897萬5千元及3,470萬4千元(詳附表1),繳稅家數及金額均呈逐年減少之趨勢,並未因納入牛郎店、第3性公關店及規範業者全部銷售額均應按高稅率(15%或25%)課徵營業稅而有所增加,且平均每家每年繳稅額僅10萬餘元,恐與營業實況差距甚大。

附表1:102至104年度特種飲食業課徵營業稅情形統計表

單位:家、新台幣千元

年度

已辦理稅籍登記家數

課徵營業稅情形

未繳稅家數

繳稅金額

102

343

9

37,830

103

330

4

38,975

104

325

8

34,704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