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34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國防部爰將支援及協助災害防救列為其平時主要任務之一,並依同條第6項規定,於99年10月15日與內政部會銜發布「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以資遵行,復於104年12月8日與內政部會銜修正發布該辦法第16條有關國軍支援災害防救各項經費分攤機制之規定條文。
按104年12月8日修正前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16條規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提供人員、裝備、機具、設施、油料與衍生災民收容安置、災後復原及重建等相關費用,國防部得視需要移緩濟急,先行調整年度預算墊支。但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災害防救法)第43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惟國防部近年來依該條規定經移緩濟急,先行調整年度預算墊支之災害防救經費,據詢均從未獲得歸償。105年3月出版之國防雜誌第31卷第1期一篇以「精進我國災害防救機制之研究」為題之論述即指出:「…,國軍在減災與整備階段無相關可支用經費,進入應變與復原階段,執行災害防救所衍生之費用,則應由受支援單位框列之預算支應或報請中央協調。」、「…國防部以年度施政經費項下移緩濟急支應,…,所支出之經費係年度內計畫性支應,預算突遭移用勢必造成排擠,直接或間接影響戰備整備工作。」據統計,98年度至104年度國軍支應災害救援之各類費用累計金額共達16.93億餘元(詳附表9),國防部在先行移用其他經費墊付災害防救之需,嗣後卻無法獲得歸墊情況下,自需自行緊縮調節原有計畫經費,恐致有應辦事項未辦或減(緩)辦之情事,對正常戰備整備勢必產生不利影響,此亦顯示國防部近年就先行墊支之災害防救經費嗣後並未積極主張應有權益,致所訂規定並未落實執行。
附表9:98年度至104年度國軍支應災害救援費用統計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支出項目
支出金額
98
維保成本、油料成本、救災物資、動員徵租、委商運輸
794,298
99
維保成本、油料成本、救災物資、委商運輸、災區視導、鄉民安置及其他
434,414
100
維保成本、油料成本、救災物資、委商運輸、鄉民安置及其他
83,670
101
維保成本、油料成本、救災物資、委商運輸、鄉民安置及其他
255,678
102
維保成本、油料成本
50,295
103
維保成本、油料成本、委商運輸、鄉民安置及其他
37,186
104
維保成本、油料成本
37,607
合計
1,693,148
※註:資料來源,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100-104年度);「精進我國災害防救機制之研究」,國防雜誌,第31卷第1期,105年3月,第70頁(98-99年度)。
俟103年4月25日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21次會議就國軍支援災害防救各項經費分攤機制作成相關決議後,國防部遲至104年12月8日始與內政部會銜完成「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16條之修正發布,明訂「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提供之人員、裝備、機具、設施、油料等相關費用,國防部得視需要移緩濟急,先行調整年度預算支應。」、「前項預算不足支應災害防救費用者,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以中央政府災害準備金或預備金支應。」意即由國防部支應之費用,受支援機關毋須歸墊,如國防部調整年度預算不足支應,得報請行政院以災害準備金或預備金支應;惟「地方政府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如請求國軍協助民間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及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請求國軍協助環境清理、復原重建相關工作所需費用,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43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即在應變及復原重建階段地方政府請求國軍協助事項,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該辦法修正後,區分救災階段賦予國防部就其不足支應或先行墊支之災害防救經費,得向行政院或受支援地方政府之請求權,惟此等由國防部先行墊支,後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歸墊之機制前即有之,惟國防部歷年來卻均自行吸收所墊支之支援(協助)災害防救經費,並未依規定申獲歸墊,縱103年4月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就相關經費分攤方式作成決議並自103年度起實施後亦然,顯未致力維護機關應有權益且有礙戰訓要務之辦理。該辦法修正後,未來端視國防部能否本於自身權益及國防戰備本務之需求落實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