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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之預算編審與執行情形之檢討

一、赴大陸地區計畫經費之用途別科目隨財源而異,未能顯示事項之性質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之預算編審與執行情形之檢討 目錄大綱:肆、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馮于容

預算法第97條:「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行政院主計總處爰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之用途別科目名稱及定義,其中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之相關經費用途別科目為「大陸地區旅費」。

惟實務上,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之列帳用途別科目隨財源而異:以經費流用勻支或併決算等方式支應者,列入「大陸地區旅費」科目;以補助款、委辦費、工管費等財源支應者,則分別列入補助款、委辦費、工管費等科目中。因此,無法直接由「大陸地區旅費」科目了解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投入之大陸地區交流經費全貌,不利監督執行績效。

再者,補助款、委辦費及工管費等科目涵蓋內容甚廣,執行面幾乎包括了所有之用途別,故相關經費以補助款、委辦費及工管費等科目列帳,並無法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此種列帳方式,與預算法第97條中所定「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之規定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