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依行政院之規定,雖就赴大陸地區計畫之執行訂有各項規範,惟:
(一)計畫變更或臨時性需要,其經費未超過原編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時,係授權行政院及各部會自行從嚴核定,而各部會所屬機關及基金則報請各部會從嚴核定或授權各機關及基金自行核定後報各部會備查。可知,目前之規定,赴大陸地區計畫之變更計畫或臨時性計畫由各機關及基金或其主管機關核定,故在執行時,各機關及基金以原計畫執行後之賸餘經費辦理臨時性計畫,或逕予變更計畫等之情形甚為普遍,致實際執行之計畫項數遠高於預計項數,而有前述各年度之實際執行項數較預計項數高出1千餘項之情形,且各年度變更計畫(包括未編預算或變更原計畫之內容者)執行之項數占實際執行總項數比率約3成(詳附表6)。顯示變更計畫之規定過度寬鬆,由各機關及基金自行核定之結果,不無球員兼裁判之虞,有欠周延。
(二)依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作業手冊及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各機關及基金應編製各年度之「赴大陸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惟該表僅需於次年3月底以前送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即可,得免附入決算書中。是以雖該表可提供各項經費來源及工作計畫(基金按經費來源及赴大陸計畫名稱填表)名稱、赴大陸類別、地點、所派人員之單位及職稱姓名、報告提出日期、報告建採納等資訊,惟相關資訊多未公開且未能以赴大陸地區之「計畫別」提供完整資訊,有欠完備,分述如下:
1.該表得免納入決算書,故多未能隨決算書公開。
2.該表在公務機關係由各執行機關依工作計畫填表,故倘多個工作計畫共同辦理一項赴大陸地區計畫時,該計畫之經費全貌無法一目了然;而跨機關及基金辦理之赴大陸地區計畫(即機關及基金共同辦理一個計畫時),則相關經費資訊分散於各該機關及基金之赴大陸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中表達,更是無法窺知計畫之整體辦理情形,例如前述原能會及其主管之輻射偵測中心及核子事故應變基金共同辦理之第14屆海峽兩岸核能學術交流研討會,係由4個辦理單位就各自之經費及派員等執行情形填報「赴大陸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倘欲一窺「第14屆海峽兩岸核能學術交流研討會 」之經費執行情形,尚需自行整理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相關之赴大陸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詳附表19)。
附表19:原子能委員主管103年度赴大陸地區參加第14屆海峽兩岸核能學術交流研討會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辦理機關及基金
決算金額
人數
天數
原子能委員會
184
4
6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90
2
核能研究所
50
1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88
2
合計
412
9
※註:1.資料來源,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之「赴大陸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本報告整理製表。
綜上,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之相關規範欠周延,未能嚴謹監督,相關執行情形報告表無法依赴大陸地區計畫提供完整資訊,不利監督,為提升相關報告表之資訊價值,允宜檢討其表達方式,並予公開。
(三)赴大陸地區計畫報告之公開登錄資訊,允宜列示計畫金額,以利外界監督
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派員赴大陸地區返國後,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於公務出國報告網辦理報告登錄事宜,惟部分赴大陸地區之報告甚為簡略,如:交通部102年度辦理「福州、黃岐及平潭通航交流行程」計畫赴大陸工作交流決算金額40萬7千元,派員人數15人,返國報告共僅13頁,似過於簡略;而如前所述,赴大陸計畫之決算金額分散於各執行機關及基金間,缺乏全貌資訊,而赴大陸地區返國報告係參訪人員之見聞、心得及建言,允宜規劃將計畫執行金額納入返國報告之公開資訊中,以利各界監督及評估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