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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研究機構研發成果產業化之研究-以法人科專計畫為例

三、技術移轉廠商資格之審核、違約處理及查證機制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研究機構研發成果產業化之研究-以法人科專計畫為例 目錄大綱:貳、技術移轉運作模式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朝琴

經濟部法人科專計畫補助之產業科技研發法人計有18家,茲舉工研院為例,就技轉或專利授權(讓與)廠商資格之審核、違約處理及查證機制等分述如下:

(一)廠商資格審核

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研發成果以供應我國研究機構或我國企業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爰技術移轉案件簽核流程中,即由簽核之相關主管審核廠商資格。而遇有國外廠商時,應會簽國際業務中心;遇有中國大陸及港澳客戶時,應會簽兩岸工作小組,並由院長室核定。

(二)違約處理

依工研院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辦法,由研究單位自行處理,但如為糾紛或涉訟案件,則由法務室負責處理。

(三)查證機制

有關廠商之資格查證,如為一般授權,由技轉案件之研究單位自行辦理;如為特殊授權案件(例如專屬授權、讓與、境外實施、新創事業等案件),則由技轉中心查證並由產學合作委員審查;如針對中國大陸或港澳廠商,則除由技轉中心查證該公司性質及需求目的,是否符合對國內產業發展有助益外,亦將會簽兩岸工作小組,由其查證該公司及其需求,而相關查證結果及意見,亦提報於產學合作委員會中,供委員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