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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研究機構研發成果產業化之研究-以法人科專計畫為例

二、政府每年投入鉅額科專計畫經費補助,惟研發成果收入相對研發成本仍屬偏低,復未達到多方有效擴散之綜效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研究機構研發成果產業化之研究-以法人科專計畫為例 目錄大綱:肆、檢討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朝琴

(一)研發成果收入相對研發成本仍有相當落差,且研發成果並未達到技術多方有效擴散之綜效

1. 102年度至104年度各法人研究機構之投入經費與研發成果,各年度投入經費合計數分別為136億9,720萬5千元、136億3,499萬5千元及136億5,221萬1千元,金額龐鉅。惟平均每件專利投入成本為706萬3千元、收入為125萬元,投入成本為收入之5.65倍,研發成果收入相對研發成本顯屬偏低。

2.復以資策會、金屬中心與紡織所等9家法人研究機構為例,除生技中心之特性之外,其他研究機構投入成本為收入之倍數從6.60倍至17.53倍不等(詳附表5)。按技術移轉價格相對偏低,雖係為支援國內中小企業或較弱勢之產業發展,故技術移轉之計價,必須考量其承受能力,而無法大額收取。惟低價策略理應會獲得更多廠商青睞,然觀之大部分技術移轉案件之授權廠商僅有1家,顯示研發成果並未因價廉而被多家廠商利用,尚難達到多方有效擴散之綜效。

附表5:各法人研究機構104年度技轉案之成本收入比

研究機構名稱

平均每件研發成果投入成本

平均每件研發成果收入

投入成本/移轉收入

資策會

678萬3千元

102萬7千元

6.60倍

金屬中心

539萬6千元

65萬6千元

8.20倍

紡織所

858萬2千元

53萬8千元

15.90倍

船舶中心

1,218萬1千元

61萬3千元

7.49倍

車輛中心

446萬5千元

59萬6千元

7.49倍

生技中心

1億4,439萬2千元

3億3,500萬元

0.43倍

精機中心

517萬7千元

35萬4千元

14.62倍

印刷中心

358萬6千元

23萬3千元

15.39倍

鞋技中心

313萬8千元

17萬9千元

17.53倍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技術處提供;本研究彙整。

(二)核定之技轉價格與實際價格落差甚大,價格形成機制有待強化

1.按技術或專利之價值偏重主觀判斷,雖然目前實務上有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等,惟因屬無體財產,缺乏具體可見之形體作為判斷基礎,更何況技術訂價所考慮因素,除技術本身之經濟價值難以判斷,尚包括各類型之交易態樣、移轉方式而有所不同,均導致難以執行完善而有公信力之評價。

2.檢視各法人研究機構104年度簽約之技轉案件,部分技轉案件之核定價格高於實際移轉價格甚鉅,如石資中心平均核定價格為70萬6千元、平均實際移轉價格為59萬2千元;部分案件之核定價格又低於實際移轉價格數倍之多,如金屬中心平均核定價格為11萬4千元、平均實際移轉價格為65萬6千元,價格形成機制有待強化,益見技術移轉由於無相關客觀現貨市場分析評斷資料可資參據,易產生兩歧評價,而此差異主要靠雙方交涉談判,在交易資訊未臻透明之情況下,其鑑價及移轉價格之公平合理性,恐令人質疑。甚者,過於低廉之移轉價格,易衍生企業因礙於人情或公關而購買研究機構之技術,以美化業績之流弊發生。

綜上,科專計畫之專利移轉價格相對研發成本偏低,復未因價廉而達到技術多方有效擴散之綜效,專利之商用價值顯未能極大化,允宜強化研究成果之轉化與產業化機制。另因技術或專利之鑑價偏重主觀判斷,其移轉價格之合理性難免啟人疑竇,允宜在兼顧營業秘密保護之前提下,提高鑑價程序與交易資訊之透明化,並借鏡韓國發明振興會(Korean Inven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KIPA)針對「IP評價」,建置一套迅速且便利之線上評價系統,提供鑑價所需各種評估資料之資料庫,以利智財權之價格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