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每項專利或技術內容不同,產業特性亦各異,因此每件技術移轉案之條件均不盡相同,須研擬不同授權策略,包括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讓與、新創事業等,始能深入契合企業所需,例如研究成果若為基礎科學則需廣泛運用,因此多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授權策略;而生物醫藥領域因開發成本高昂、商品化時程長以致風險高,故多採取專屬授權模式,方能產生誘因。
經調查各法人研究機構104年度簽約之技術移轉案件(詳附表6),調查資料顯示各法人研究機構在運用研發成果之方式,較為側重以現金方式取得權利金,而以技術作價取得股權之方式仍屬少數。在技術移轉時即向業者收取現金為對價,恐將造成新創企業或中小企業之財務負擔;而研究機構以收取股權作為技術移轉之對價,一方面可減輕企業之成本負擔;另一方面可分擔商品化風險,未來若營運順利亦可共同分享技術作價之股價增值成果。惟技術作價入股仍受限於技術交易價格、交易股價基礎、審查程序繁複費時及股權管理等問題,增加執行單位推動技術作價入股之困難度。
另前揭案件授權態樣以非專屬授權及國內使用為主,雖係避免技術外移而以國內廠商為優先,並希望技術普及、避免壟斷,讓其他業者可以利用此技術之機會,故以非專屬授權及國內使用為原則。按非專屬授權雖較符合公共利益,惟被授權廠商因無法排除競爭而獨自實施此權利,不利新創事業之發展,尤其中小企業因無法與大企業進行規模經濟之競爭,授予專屬授權方能促使中小企業積極進行研究成果商品化,且非專屬授權之移轉價格亦較低,恐無法達到技術普及之預期目的,反減損研發成果之商業價值。又技術移轉以國內為主,未能放眼於全球,恐侷限研發成果之潛在國際市場,亦與我國產業全球化布局趨勢未合。
附表6:各法人研究機構104年度技術移轉態樣一覽表
財團法人名稱
技轉模式
授權態樣
授權區域
工研院
授權金:669件
含技術作價取得股權:15件
非專屬:657件
專屬:15件
讓與:11件
其他:1件
境內:659件
含境外:24件
境外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1件
資策會
授權金:91件
非專屬:91件
境內:90件
境外:1件
金屬中心
授權金:179件
非專屬:179件
境內:179件
船舶中心
授權金:16件
非專屬:16件
境內:16件
車輛中心
授權金:31件
非專屬:31件
境內:31件
生技中心
授權金:3件
非專屬:1件
專屬:2件
含境外:3件
食品所
授權金:31件
非專屬:31件
境內:31件
紡織所
授權金:41件
技術作價取得股權:4件
非專屬:45件
境內:37件
境外:4件
中國大陸:4件
精機中心
授權金:42件
非專屬:42件
境內:42件
印刷中心
授權金:6件
非專屬:6件
境內:6件
石資中心
授權金:9件
非專屬:9件
境內:9件
核研所
分期授權金:1件
專屬:1件
境內:1件
鞋技中心
授權金:9件
非專屬:9件
境內:9件
中科院
授權金:119件
非專屬:119件
境內:119件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技術處提供;本研究彙整。
綜上,科專計畫研發成果多元化之運用,雖已有可參循之法令規範與程序,惟實際執行結果,技術移轉模式仍過於單一及僵化,恐減損研發成果之商業價值,從而無法發揮研發成果之最大經濟效益,顯示相應之管理措施容有不足或扞格之處,允宜開創更多元化之創新作法,以貼近市場運作之機制,緊密鏈結產研合作,活絡與落實智財權之運用,進而達成研發成果加值化、商品化及國際化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