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國研究機構研發成果產業化之研究-以法人科專計畫為例

三、技術移轉模式過於單一、僵化,致無法創造研發成果之最大價值,允宜促進管理模式彈性化,以展現研發成果之多元運用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研究機構研發成果產業化之研究-以法人科專計畫為例 目錄大綱:肆、檢討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朝琴

按每項專利或技術內容不同,產業特性亦各異,因此每件技術移轉案之條件均不盡相同,須研擬不同授權策略,包括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讓與、新創事業等,始能深入契合企業所需,例如研究成果若為基礎科學則需廣泛運用,因此多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授權策略;而生物醫藥領域因開發成本高昂、商品化時程長以致風險高,故多採取專屬授權模式,方能產生誘因。

經調查各法人研究機構104年度簽約之技術移轉案件(詳附表6),調查資料顯示各法人研究機構在運用研發成果之方式,較為側重以現金方式取得權利金,而以技術作價取得股權之方式仍屬少數。在技術移轉時即向業者收取現金為對價,恐將造成新創企業或中小企業之財務負擔;而研究機構以收取股權作為技術移轉之對價,一方面可減輕企業之成本負擔;另一方面可分擔商品化風險,未來若營運順利亦可共同分享技術作價之股價增值成果。惟技術作價入股仍受限於技術交易價格、交易股價基礎、審查程序繁複費時及股權管理等問題,增加執行單位推動技術作價入股之困難度。

另前揭案件授權態樣以非專屬授權及國內使用為主,雖係避免技術外移而以國內廠商為優先,並希望技術普及、避免壟斷,讓其他業者可以利用此技術之機會,故以非專屬授權及國內使用為原則。按非專屬授權雖較符合公共利益,惟被授權廠商因無法排除競爭而獨自實施此權利,不利新創事業之發展,尤其中小企業因無法與大企業進行規模經濟之競爭,授予專屬授權方能促使中小企業積極進行研究成果商品化,且非專屬授權之移轉價格亦較低,恐無法達到技術普及之預期目的,反減損研發成果之商業價值。又技術移轉以國內為主,未能放眼於全球,恐侷限研發成果之潛在國際市場,亦與我國產業全球化布局趨勢未合。

附表6:各法人研究機構104年度技術移轉態樣一覽表

財團法人名稱

技轉模式

授權態樣

授權區域

工研院

授權金:669件

含技術作價取得股權:15件

非專屬:657件

專屬:15件

讓與:11件

其他:1件

境內:659件

含境外:24件

境外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1件

資策會

授權金:91件

非專屬:91件

境內:90件

境外:1件

金屬中心

授權金:179件

非專屬:179件

境內:179件

船舶中心

授權金:16件

非專屬:16件

境內:16件

車輛中心

授權金:31件

非專屬:31件

境內:31件

生技中心

授權金:3件

非專屬:1件

專屬:2件

含境外:3件

食品所

授權金:31件

非專屬:31件

境內:31件

紡織所

授權金:41件

技術作價取得股權:4件

非專屬:45件

境內:37件

境外:4件

中國大陸:4件

精機中心

授權金:42件

非專屬:42件

境內:42件

印刷中心

授權金:6件

非專屬:6件

境內:6件

石資中心

授權金:9件

非專屬:9件

境內:9件

核研所

分期授權金:1件

專屬:1件

境內:1件

鞋技中心

授權金:9件

非專屬:9件

境內:9件

中科院

授權金:119件

非專屬:119件

境內:119件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技術處提供;本研究彙整。

綜上,科專計畫研發成果多元化之運用,雖已有可參循之法令規範與程序,惟實際執行結果,技術移轉模式仍過於單一及僵化,恐減損研發成果之商業價值,從而無法發揮研發成果之最大經濟效益,顯示相應之管理措施容有不足或扞格之處,允宜開創更多元化之創新作法,以貼近市場運作之機制,緊密鏈結產研合作,活絡與落實智財權之運用,進而達成研發成果加值化、商品化及國際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