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國研究機構研發成果產業化之研究-以法人科專計畫為例

七、技術移轉可能產生之利益衝突問題,雖有初步規範,惟尚有未盡周延之處,允宜研謀改進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研究機構研發成果產業化之研究-以法人科專計畫為例 目錄大綱:肆、檢討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朝琴

(一)隨著產研合作及關係更為緊密,利益衝突相關規範日趨重要

1.技術移轉通常牽涉利害關係人與利益分配之變化,故可能衍生利益衝突與利益輸送之法律問題,尤其科專計畫乃為國家資源,研究機構於推動技術移轉時,若研究人員利用國家資源與資金發展技術,技轉之後又擔任該公司負責人、顧問抑或是其他管理職位,雖可補足廠商技術能力,避免廠商因專業能力之欠缺,造成技術移轉或研發成果無法商品化,惟研究人員可能從該公司獲得特定財務上利益,而犧牲其於研究機構應遵循之義務,恐有利益衝突問題。

2.觀之102年度至104年度科專計畫以技術作價入股之案件,發明人多擔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詳附表14),顯示隨著產研合作及關係更為緊密,而加深利益衝突相關規範之重要性。甚至亦有可能發生研究人員於離職後將過去之研發成果中飽私囊等問題(詳附表15)。

附表14:102年度至104年度技術作價入股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授權標的或代號

技術股數(仟股)

技術作價金額

發明人是否擔任該公司之職務

102

10201

1,400

4,060

總經理

10202

625

6,010

10203

250

2,500

10204

2,430

24,300

總經理

10205

1,000

10,000

103

10301

360

3,600

董事長

10302

4,000

20,000

董事長

10303

625

6,250

董事長

104

10401

1,472

14,721

10402

500

5,000

董事

10403

3,143

19,800

董事長

10404

1,388

15,600

總經理

10405

125

3,750

10406

228

7,500

總經理

10407

1,125

11,250

董事長

10408~12

300

30,000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技術處提供;本研究彙整。

附表15:近5年工研院查獲員工私下將專利或技術提供廠商情形

年度

件數

態樣

權益維護或追討情形

100

1

離職員工將技術提供予廠商

和解。廠商支付授權金新臺幣500萬元。

102

1

離職員工將技術提供予廠商

對離職同仁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目前訴訟進行中。

104

2

離職員工將技術提供予廠商

和解。廠商支付授權金新臺幣400萬元;權利金210萬元。

離職員工將技術提供予廠商後,進行後續研發,並申請新專利

和解。取得廠商新專利之共有權。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技術處提供。

(二)相對國外相關規範密度及管理之落實,我國利益衝突規範及管理實屬薄弱

1.檢視各財團法人雖均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建立利益衝突規範相關之資訊揭露與申報制度,惟適用之對象、範圍互異,例如部分法人研究機構規範對象僅為研發成果運用之業務承辦人、核決人、決行人及其關係人;部分法人研究機構則包括研發成果之創作人、計畫主持人等。另部分法人研究機構僅係綱要性規範,未將利益衝突之內涵與條件加以定義並明確化(詳附表16),致相關人員在適用上恐滋生疑義而無所適從。

2.美國科學基金會(NSF)對於其資助之大學或研究機構之利益衝突管理規範,要求受資助研究單位之計畫人員(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執行研究等人)本身應遵守其內部利益衝突迴避政策,並規定各計畫人員於提出計畫時應向研究單位內部專責人員揭露其本身及其配偶、子女可能影響研究之重大利益;而美國大學學會(AAU)為配合前揭政策,在各管理機制均設有具體標準與相對應之負責人。相對國外相關規範密度及管理之落實,我國利益衝突之規範與管理實屬薄弱而難收實效。證之工研院1年近600餘件之技轉案,近5年來僅5案填寫「利益衝突揭露單」,顯見利益衝突迴避觀念之重視與普及度,亟待建立。

附表16:各法人研究機構利益衝突規範情形一覽表

財團法人名稱

相關規定

利益衝突及揭露之規範對象

公開揭露

工研院

利益衝突迴避管理辦法(102.7.10版)

執行業務之人員及其關係人。

資策會

科技計畫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辦法

(102.8.8)

執行科技計畫研發成果運用之承辦人、核決人或決行人,及新創事業之投資評估小組會議與工作小組會議參與人員及其關係人。

金屬中心

研發成果運用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規定

研發成果運用(含衍生事業之規劃或推動)案件之經辦人(研發成果運用過程有涉及價格、交易條件擬定之人員,以及有權決定交易條件、價格及運用對象之主管)或決行人(法定決行人及經授權之各層及決行人)。

船舶中心

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迴避及其資訊揭露管理辦法

(102.7.29)

參與執行研發成果管理及其關係人(關係人包括發明人或其關係人與受授權及技術移轉企業廠商或其負責人間,除經申報且專案核准者除外)。

車輛中心

研發成果運用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管理辦法

(102.7.18)

研發成果之提案人、智財單位承辦人、審查委員、決行案相關人員及其關係人。

中科院

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執行要點

(102.7.18)

1.執行研發成果運用業務相關之承辦人、主管或決策者。

2.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無償授權及讓與案件之成果研發人員。

3.移轉至新創事業之原本院人員及成果研發人員。

4.當事人之關係人

生技中心

科技計畫研發成果運用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管理準則

(102.8.20)

研發成果運用(含衍生事業)之承辦人(包括規劃及推廣人員)、權責主管、核決人或決行人及其關係人。

食品所

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辦法

(102.8.13)

研發成果運用(含衍生事業之規劃或推廣)案件之研發人員、承辦人、核決人或決行人及其關係人。

紡織所

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辦法

(102.7.29)

研發成果創作人、運用業務之承辦人、決行人及其關係人。

自行車中心

研發成果運用迴避及衝突管理辦法

(102.8.01)

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業務人員、執行部門主管、總經理及其關係人。

精機中心

研發成果運用迴避及揭露管理辦法

(102.7.25)

研發成果運用之業務承辦人員、核決人(總經理)、關係人。

印刷中心

科技專案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管理要點

(102.7.31)

研發成果運用之業務承辦人、核決人、決行人及其關係人。

塑膠中心

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迴避及衝突管理辦法

(102.6.25)

研發成果運用案件承辦或決行科技移轉之人員及其關係人。

國衛院

利益衝突管理要點

(103.10.21版)

1.擔任產學合作或技術移轉案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2.產學合作案或技術移轉案之承辦人員、主管及審查人。

3.涉及採購或請購之有關事項。

4.執行人事財務會計稽核及審查等業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獲得利益。

5.當事人之關係人。

石資中心

科技專案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迴避及揭露資訊管理辦法

(102.7.29)

研發成果運用案件承辦人員、決行科技移轉之人員及其關係人。

核研所

執行經濟部科專計畫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管理作業規定

(102.8.22)

研發成果之創作人(含推廣人員)及研發成果運用之承辦人、核決或決行人及其關係人。

藥驗中心

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100.8.12版)

1.研發成果執行單位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

2.計畫主持人、協(共)同計畫主持人、計畫顧問、計畫成員。

3.推廣人員、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承辦人、委員會成員、核決人或決行人。

4.規劃或推動衍生事業之承辦人、核決人或決行人。

5.關係人。

鞋技中心

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與迴避管理實施辦法

(102.7.24)

執行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相關業務之承辦人、核決人、決行人及其關係人。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綜上,隨著產研合作及關係更為緊密,利益衝突相關規範日趨重要,惟我國利益衝突規範密度與管理之落實,相對國外實屬薄弱而難收實效,允宜藉由明確且詳盡之規範及具體之處理程序,避免造成適用上之混淆與疑義,並增強其可操作性,以免科研人員不慎涉入相關爭議,亦不因過度限制而抑制產學合作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