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就行政院所提檢討方案之重要調整方向,摘陳如下:
(一)明確區分考核獎金與績效獎金
考核獎金以各考成面向之工作表現作為考核基準,進行全面、整體成效考核;績效獎金則以決算盈餘為基礎,依盈餘多寡提撥分配給員工,以激勵員工提升經營績效創造更多盈餘。
(二)區隔考核獎金與績效獎金之評估指標
工作考成指標避免使用「盈餘」指標,以免與績效獎金核算有所重疊,或調降盈餘指標權重;績效獎金則採總盈餘(決算稅前盈餘±政策因素影響金額)進行核算。
(三)加強考成等第與考核獎金級距之連結
未調整前各國營事業之考核獎金考列甲、乙等分別為最高2個月及最高1.8個月,差距不大。參考公務人員考績獎金發放級距,調整為甲等2個月、乙等75分以上未達80分1.5個月、乙等70分以上未達75分1個月、丙等0個月,以加強鑑別度。
(四)依事業型態設計差異化獎酬結構
有盈餘始核發績效獎金,並參酌本院決議,原則以1.2個月為平均高限基準,未達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按達成比率設定高限;超過法定盈餘者,績效獎金高限原則為(1.2+x)個月(x=0~1.2,級距0.4個月)。並將國營事業分為「競爭型事業」及「非競爭型事業」2類,依事業類別設計具差異化之獎酬結構。
(五)確立政策影響因素認列原則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事業提報之重大政策影響金額,應邀集至少3位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遵循1.事先原則:年度預算編製及宣布政策時事先估計額度。2.報准原則:由事業機構提報上級機關核准。3.正負表列原則:有利及不利因素均應提列。4.預算數扣除原則:認列及指標計算,已編列預算者其金額不重複認列。
(六)研修差異化且細緻化之系列規定
1.依調整方向研修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新增「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之文字,作為本基本原則規範之準據)、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及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等3項通案規定,以及由各事業主管機關修訂主管之系列規定計30項,並自101年度起實施。
2.行政院主計總處自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中要求,預算書應揭露:(1)經營績效獎金編列依據、預算金額,以及計算績效獎金時納入考量之政策因素情形(包括依據、估算基礎及金額)。(2)最近年度已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情形。
